中华民国专利之审查制度
专利工程师 袁嘉莹
2012-09-03
中华民国专利审查制度之原则为「先程序审查,后实体审查」,依据我国专
利法规定,发明专利及新式样专利需经过程序审查及实体审查,新型专利只需经程序审查及形式审查,新型专利通常自申请日起四到六个月即可获得专利权,较发明专利平均审查时间之二到三年迅速得多,其原因系新型专利通常针对技术层次较低且生命周期较短之创作,新型专利所给予专利权利期限只有十年,但是十年对于随着时代变迁而淘汰之产品已相当足够,而发明专利及新式样专利之权利期限分别为二十年及十二年。
一、 程序审查内容为检视各种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施行细则之规定,其中因为中华民国专利法对于专利之申请采先申请原则,申请日为提出专利申请案当天,专利审查则以申请日之前技术为基准,所以申请日之认定对专利申请非常重要。
二、 实体审查内容为检视专利申请案是否具备专利要件中的新颖性、进步性或产业利用性。其中对于发明申请案件,智慧财产局不会主动进行实体审查,必须由申请人或第三人于法定期间(三年)内提出实体审查之申请,若未于法定期间内申请实体审查,则该发明申请案撤回。至于提出实体审查之申请人,由中华民国专利法第三十七规定:自发明专利审请日起三年内,任何人均得向专利专责机关申请实体审查。
三、 形式审查内容为检视新型专利说明书及图式判断是否满足形式要件,而不进行需要耗费大量时间之前案检索及申请案是否具备专利要件中的新颖性、进步性或产业利用性之实体审查。
由于专利审查之作业过程相当复杂,需要耗费大量时间,依据中华民国专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案公开后,如有非专利申请人为商业上之实施者,专利专责机关得依申请优先审查之。又发明专利申请案于民国100年7月1日起提出「发明专利加速审查作业方案」,请求时间于发明专利申请案经智慧财产局通知即将进行实体审查或再审查,并且专利申请案已公开,只要申请人符合下列三种事由其中一项,即可提出申请。
一、 外国对应申请案经外国专利局实体审查而核准者。
二、 外国对应申请案经美日欧专利局核发审查意见通知书及检索报告但尚未审定者。
三、 为商业上之实施所必要者。
前两项需检送指出对应案违反新颖性及进步性之文献,第三项申请时加速审查申请书应叙明商业实施状况。
参考数据 :
专利法,(民国 100 年 12 月 21 日修正) ,全国法规数据库,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7
专利法施行细则,(民国 99 年 11 月 16 日修正) ,全国法规数据库,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8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http://www.tipo.gov.tw/ch/index.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