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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定不予专利事项

浅谈法定不予专利事项
专利工程师 刘哲郎
2012-09-04


根据专利法第24条规定,动、植物及生产动、植物之主要生物学方法,以及人体或动物疾病之诊断、治疗或手术方法,以及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或卫生者,即便该发明确实据有新颖性及进步性,也不得取得专利,以下遂一一针对各不予专利事项说明:

一、    动、植物及生产动、植物之主要生物学方法
    
「动、植物」一词含盖动物及植物,亦包括转殖基因之动物及植物。以动物或植物为申请标得者,依专利法规定应不予专利。对于生产动、植物之方法,专利法仅排除主要生物学方法,不排出非生物学及微生物学之生产方法。


二、    人体或动物疾病之诊断、治疗或手术方法
    
与生物技术领域相关之投递基因的治疗方法属于施用于人体或动物体之治疗方法,或中草药相关发明之申请标的为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为实施对象而诊断、治疗或外科手术处理疾病之方法,为不予专利之项目。但活体外修饰基因之方法、活体外侦测或分析生物材料之方法、供基因治疗方法用之基因、载体或重组载体,则非属法定不予专利之项目。

三、    发明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或卫生者
    
专利法的目的虽在于鼓励、保护、利用发明,以促进产业发展,然亦应尊重、保护人性尊严及生命权,并维持社会秩序。举例而言,生物相关发明会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或卫生者,依专利法规定应不予专利,例如复制人及其复制方法(包括胚胎分裂技术)、改变人类生殖系之遗传特性的方法及其产物、由人体及动物的生殖细胞(germ cell)或全能性细胞(totipotent cell)所制造之嵌合体(chimeras)及制造嵌合体的方法。此外,若申请标的涉及人体形成和发育的各个阶段的物或方法,包括生殖细胞、受精卵、桑葚胚、囊胚、胚胎、胎儿等以及制造人体形成和发育的各个阶段的方法,亦违反公序良俗,应不准专利。
    
人类胚胎干细胞相关之发明,若有发展成人类个体的潜能者,违反公序良俗,应不准专利,例如人类全能性细胞以及培养或增殖人类全能性细胞的方法。至于由人类全能性细胞进一步分裂而成之人类多能性胚胎干细胞(human embryonic pluripotent stem cells),若无发展成人类的潜能,其相关发明应无违反公序良俗。

参考数据
专利法(民国100年12月21日修正,※本法规部分或全部条文尚未生效) ,智慧财产法院,全国法规数据库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J0070007

专利审查基准
http://www.tipo.gov.tw/ch/Download_DownloadPage.aspx?path=1626&Language=1&UID=21&ClsID=42&ClsTwoID=92&ClsThreeID=0&Pag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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