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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型技术报告代码

浅谈新型技术报告代码
专利工程师 刘哲郎
2012-09-04



新型专利采形式审查,对新型专利申请案不进行前案检索,亦不做是否满足实体要件之判断,通过形式审查后就核准专利,并缴费公告领证。由于此种权利的内容存在着相当的不安定性及不确定性,若新型专利权人利用此一不确定性的权利而不当行使,可能产生权利滥用之情形。所以,专利法第104条规定:「新型专利权人行使新型专利权时,应提示新型专利技术报告进行警告。」同法第105条复明定「新型专利权人之专利权遭撤销时,就其于撤销前,对他人因行使新型专利权所致损害,应负赔偿之责。前项情形,如系基于新型专利技术报告之内容或已尽相当注意而行使权利者,推定为无过失。」藉由新型专利技术报告的提出,以避免新型专利权人滥行诉讼。

其中,当新型专利权人收到新型专利技术报告后,通常在报告中会看到审查委员针对各个申请专利范围进行审核,并且分别区分代码1~6及不赋予代码,代码1~6及不赋予代码之各种意思如下所述:

代码1:本请求项的创作,参照所列引用文献的记载,无新颖性。(专利法第94条第1项第1款、第2款)
代码2:本请求项的创作,参照所列引用文献的记载,无进步性。(专利法第94条第4项)
代码3:本请求项的创作,与申请在先而在其申请后始公开或公告之发明或新型专利申请案所附说明书或图式载明之内容相同。(专利法第95条)
代码4:本请求项的创作,与申请日前提出申请的发明或新型申请案相同。(专利法第108条准用第31条第1项、第4项)
代码5:本请求项的创作,与同日申请的发明或新型申请案相同。(专利法第108条准用第31条第2项、第4项)
代码6:无法发现足以否定其新颖性等要件之先前技术文献等。
不赋予代码:说明书记载不明了等,认为难以有效的调查与比对之情况。

实际而言,新型专利技术报告的审查方式系类似发明专利之实体审查,也就是针对专利本身的新颖性以及进步性考虑。另外,过去对于请求项难以比对,致无法为有效调查之情事者,新型专利技术报告之比对结果系为代码6,常常造成实务上之困扰,因无法判断究竟该申请专利范围具备新颖性及进步性,亦或是审查委员认为申请专利范围难以比对。因此,自100年1月25日起,若是有前述难以比对之情况,新型专利技术报告之比对结果改采「不赋予代码」方式办理,并于比对结果字段内叙明不予代码之理由。

理论上,当新型专利权人行使新型专利权时,所提示新型专利技术报告中,最佳是申请专利范围之代码为6。换句话说,审查委员认为该申请专利范围在目前的检索范围中,并未发现足以核驳该申请专利范围之新颖性或进步性之先前技术。此时,所出示之新型专利技术报告始具有较大之证据力。

参考数据
专利法(民国100年12月21日修正,※本法规部分或全部条文尚未生效) ,智慧财产法院,全国法规数据库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J0070007

经济部智慧局网站
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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