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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之重要性

 

 
申请日之重要性
专利工程师 刘哲郎
2012-09-05
 
 
在专利实务中,当发明人完成一发明并希望透过专利保护该发明之技术时,往往会希望尽快的完成该发明之专利申请,其目的不外乎就是希望可以尽早取得申请日。为何申请日如此重要,请参阅后续段落。
 
综观各国之专利法,多数是採取先申请主义,台湾亦是。专利法第31条规定,「同一发明有二以上之专利申请桉时,仅得就其最先申请者准予发明专利。」,另外,第22条第1项及第4项中亦规定「凡可供产业上利用之发明,无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本法申请取得发明专利:一、申请前已见于刊物或已公开使用者。二、申请前已为公众所知悉者。」「发明虽无第一项所列情事,但为其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依申请前之先前技术所能轻易完成时,仍不得依本法申请取得发明专利。」,简单的说,世界各地不断产生的技术会随时间推衍而不断的增加,所以不论是新颖性或进步性的考量,当你申请的越早,可以用来阻挡你的先前技术(PRIOR ART)就必然的越少。自然而然地,发明人当然会希望申请日越早越好。
 
至于如何认定一件专利申请桉之申请日?专利法第25条第1项规定,「申请发明专利,由专利申请权人备具申请书、说明书及必要图式,向专利专责机关申请之。」另依专利法施行细则第9条规定,「申请文件不符合法定程式而得补正者,专利专责机关应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届期未补正或补正仍不齐备者,即处分不受理。但于该不受理处分合法送达前补正者,本局仍应受理。」在审查基准第一篇第一章总则中,更详列了如专利申请权人备具申请书、说明书及必要图式有部分缺漏或全部缺漏之各项情况时,申请日之认定该如何处置。由此可见,经济部智慧局对于申请日的认定非常严谨,稍有不慎将严重影响专利申请人之权益。
 
 
参考资料
专利法(民国100年12月21日修正,※本法规部分或全部条文尚未生效) ,智慧财产法院,全国法规资料库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J0070007
 
专利审查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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