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效力生效时间
专利工程师 刘哲郎
2012-09-06
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案在经过发明人的努力,从构思发明开始,接着经过重重的实验乃至于成功,将发明技术本身转换为说明书及图式,递交申请书、说明书及图式至智慧局,审查人员的把关,说明书的补充修正,终究最后智慧局发出核准通知,这一段漫长的过程,往往会花去至少3~5年的时间。此时,发明人或许会想了解,花了这么多的时间所申请并得到的专利权,甚么时候才可以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根据专利法第51条规定,「申请专利之发明,经核准审定后,申请人应于审定书送达后三个月内,缴纳证书费及第一年年费后,始予公告;届期未缴费者,不予公告,其专利权自始不存在。申请专利之发明,自公告之日起给予发明专利权,并发证书。发明专利权期限,自申请日起算二十年届满。」由此可见,专利权生效日需具备下述条件:
一、缴纳证书费及第一年年费
二、公告之日起算
此时,专利权人应会有所疑惑,因为本国专利法为了促进产业发展,设有早期公开制度,也就是专利申请案在申请日后18个月若没有法定排除事项时,就必须公开。再者,由于法律规定专利权必须于缴纳证书费及第一年年费,并经公告后始具备专利权。因此,在公开至公告这段期间中,实际上并没有专利权之适用。
有鉴于此,立法者于专利法第40条更明文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对于申请案公开后,曾经以书面通知发明专利申请内容,而于通知后公告前就该发明仍继续为商业上实施之人,得于发明专利申请案公告后,请求适当之补偿金。对于明知发明专利申请案已经公开,于公告前就该发明仍继续为商业上实施之人,亦得为前项之请求。」藉此,在满足专利法第40条的条件下,专利权人于发明专利公开后至公告前之期间,亦可得到保障。
然而,在实务上,判断公开至公告间之补偿并无法直接判断得知,因为发明专利在经过核驳答辩之过程后,常常会牵涉到申请专利范围的修正,所以会造成核准公告的申请专利范围与公开时的申请专利范围不同。因此,在判断公开至公告期间之补偿,仍需要审酌该件发明专利的整个申请流程,始能确定之。
至于从申请日开始到公开前的期间呢?本国专利法并未规定此段期间的补偿,应是基于该件发明专利申请案并未公开,所以他人实施与该件发明专利相同之技术时,并无从得知该技术已被申请。
参考数据
专利法(民国100年12月21日修正,※本法规部分或全部条文尚未生效) ,智慧财产法院,全国法规数据库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J007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