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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颖性的判断方法

新颖性的判断方法()
专利工程师    刘哲郎
2012-09-07

 

通常而言,当一件发明案在经历审查委员的实质审查,最容易遇到的情况就是审查委员认为该件发明案不具备新颖性或进步性。本文将针对新颖性的判断方法简略介绍。

专利法第22条第1项规定,「凡可供产业上利用之发明,无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本法申请取得发明专利:一、申请前已见于刊物或已公开使用者。二、申请前已为公众所知悉者。」简言之,若是发明申请案在申请前就已经被公开,则该件申请案将不具备新颖性。

 

在审查基准第二篇第三章专利要件中,更明白详细的说明新颖性的判断及审查方法,其中,在审查时必须符合两项原则,一、逐项审查;二、单独比对。

 

何谓逐项审查?审查基准中明载,「新颖性之审查应以每一请求项中所载之发明为对象,并应就每一请求项逐项判断是否具新颖性作成审查意见。以择一形式记载之请求项,应就各选项所界定之发明为对象分别审查。附属项为其所依附之独立项的特殊实施态样,独立项具备专利要件时,其附属项必然具备专利要件,得一并做成审查意见;但独立项不具专利要件时,附属项仍有具备专利要件之可能,应分项做成审查意见。」也就是说,审查请求项之新颖性时,必须一个一个判断之,不得因独立项不具备新颖性,就直接判断附属项亦不具备新颖性。

 

何谓单独比对?审查基准中明载,「审查新颖性时,应就每一请求项中所载之发明与单一先前技术进行比对,即一发明与单一先前技术单独比对,不得就该发明与多份引证文件中之全部或部分技术内容的组合,或一份引证文件中之部分技术内容的组合,或引证文件中之技术内容与其他形式已公开之先前技术内容的组合进行比对。为更详细揭露引证文件中所揭露之技术特征,在该引证文件中明确叙及另一参考文件时,若该参考文件在引证文件公开日之前已能为公众得知,则该参考文件应被视为引证文件的一部分,亦即引证文件与参考文件共同揭露之先前技术仍属单一文件中所揭露之先前技术。同理,引证文件中明确放弃之事项或明确记载之先前技术,均应被视为单一文件中所揭露之先前技术。此外,使用字典、教科书、工具书之类的参考文件解读引证文件中之用语,该参考文件亦被视为引证文件的一部分,属单一文件中所揭露之先前技术。」换言之,若是单一引证文件就足以揭露请求项之所有技术内容,那么该请求项就不具备新颖性。另外,若是要使用额外的引证文件时,必须是原引证文件中已揭露来源或是仅用以解释原引证文件之专有名词,始得为之。

 

 

参考数据

专利法(民国1001221日修正,※本法规部分或全部条文尚未生效) ,智慧财产法院,全国法规数据库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J0070007

 

专利审查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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