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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之保全程序-假扣押
民事诉讼之保全程序-假扣押
壹、 何谓假扣押 假扣押为债权人就金钱请求或得易为金钱请求之请求,为了保全将来可以强制执行,而向法院声请禁止债务人处分其财产之程序。(民事诉讼法第522条第1项参照) 换言之,假扣押为民事诉讼的保全程序中的一种方式,当债权人请求的内容是金钱,或可用金钱计算的债务,例如因侵权行为致损害赔偿的债务也算是金钱或可易为金钱请求之债,为了避免债务人在诉讼过程中脱产或隐匿财产,可以先向法院声请假扣押,以使得将来若诉讼胜诉债务人的名下有财产可以执行。 二、 声请要件 2. 释明 释明如有不足,债权人陈明愿供担保,或法院认为适当时,法院得命供担保后假扣押。另外法院就是否命供担保有裁量权,请求及假扣押之原因虽经释明,法院亦得命债权人供担保后为假扣押。(民事诉讼法第526条第2项、第3项参照) 三、 管辖法院 參、 债务人声请撤销假扣押裁定 另若是民事诉讼法第527规定之情形,即于债务人提供所定金额之担保或将请求之金额提存,也得免为或撤销假扣押。 再者就是债权人若未于期限内提起本案诉讼,债务人得民事诉讼法第524条第4项声请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销假扣押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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