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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之保全程序-假扣押

民事诉讼之保全程序-假扣押
法务助理 黄慧仪
20120907

 

 

壹、 何谓假扣押

假扣押为债权人就金钱请求或得易为金钱请求之请求,为了保全将来可以强制执行,而向法院声请禁止债务人处分其财产之程序。(民事诉讼法第522条第1项参照)

换言之,假扣押为民事诉讼的保全程序中的一种方式,当债权人请求的内容是金钱,或可用金钱计算的债务,例如因侵权行为致损害赔偿的债务也算是金钱或可易为金钱请求之债,为了避免债务人在诉讼过程中脱产或隐匿财产,可以先向法院声请假扣押,以使得将来若诉讼胜诉债务人的名下有财产可以执行。
 
貳、 假扣押之声请
一、 声请时点
假扣押声请可在起诉前或起诉后判决确定前为之,若债权人在起诉前声请者,命假扣押之法院应依债务人声请,命债权人于一定期间起诉。若债权人不于第一项期间内起诉或未遵守前项规定者,债务人得声请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销假扣押裁定。(民事诉讼法第529条第1项参照)

二、 声请要件
1. 应表明之事项
假扣押之声请,应表明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请求及其原因事实、假扣押之原因、法院。而请求非关于一定金额者,应记载其价额。(民事诉讼法第525条参照)

2. 释明
民事诉讼法第523条规定假扣押,非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者,不得为之。而民事诉讼法第526条第1项规定:「声请假扣押,应释明请求及假扣押之原因。」也就是要向法院说明欲保全强制执行之本案请求为何,以及为何需要假扣押,即若不为假扣押,日后有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的原因。

释明如有不足,债权人陈明愿供担保,或法院认为适当时,法院得命供担保后假扣押。另外法院就是否命供担保有裁量权,请求及假扣押之原因虽经释明,法院亦得命债权人供担保后为假扣押。(民事诉讼法第526条第2项、第3项参照)

三、 管辖法院
依民事诉讼法第524条,假扣押之管辖法院为本案第一审管辖法院或假扣押目标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若本案已系属于第二审法院者,亦得向第二审法院为之。

參、 债务人声请撤销假扣押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530规定有债务人得声请假扣押裁定之原则,包括有假扣押之原因消灭、债权人受本案败诉判决确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变更者。

另若是民事诉讼法第527规定之情形,即于债务人提供所定金额之担保或将请求之金额提存,也得免为或撤销假扣押。

再者就是债权人若未于期限内提起本案诉讼,债务人得民事诉讼法第524条第4项声请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销假扣押裁定。

 

司法院网站-法律大补帖http://www.judicial.gov.tw/P/Pirated%20software02_32.html
苗栗地方法院网站-声请假扣押假处分执行须知
http://mld.judicial.gov.tw/?struID=3&navID=165&contentID=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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