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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保护法 - 网络购物 – 七天犹豫的迷思

消费者保护法 - 网络购物 – 七天犹豫的迷思
专利工程师暨法务 简敏丞
2012-09-07



1944年所制定的消费者保护法并未订定网络买卖之事项,仅规定邮购买卖,并无因特网买卖的适用。直到2003年1月22日才公布施行修正邮购买卖的定义,将其定义为 : 『指企业经营者以广播、电视、电话、传真、型录、报纸、杂志、因特网、传单或其它类似之方法,使消费者未能检视商品而与企业经营者所为之买卖』(消费者保护法§2 - 10款)。

但并非所有在网络上完成要约及承诺的买卖行为都适用消费者保护法,假若交易前已经检视要交易的标的物,就算是企业消费者利用网络协商达成协议,也不适用消费者保护法,因此消费者保护法规范的交易型态只限于消费者未检视的要约,并经过企业经营者能诺的契约。

而大众常会误会只要是交易都有七天犹豫期及无条件解约的权利,笔者需要再次提醒七日犹豫期及无条件解约权只有在没有看过或检查过要购买的商品,而经过企业经营者答应卖之情况。至于其它的网络交易行为就算没有消费者保护法的适用,也具民法的适用。

企业依照消费者保护法§18、消费者保护施行法§16 I及消费者保护法§19 I之规定,企业经营者为邮购买卖或访问买卖时,应将其买卖之条件、出卖人之姓名、名称、负责人、事务所或住居所告知买受之消费者。企业经营者应于订立邮购或访问买卖契约时,告知消费者本法第十八条所定事项及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解除权,并取得消费者声明已受告知之证明文件。邮购或访问买卖之消费者,对所收受之商品不愿买受时,得于收受商品后七日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该法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在远距离交易之情况下,无法辨识或检视物品之权益,但假若卖方在交易过程中已经提供消费者充足的信息或试用机会时,该条文应略作目的性限缩,而限制消费者无条件解除权之行使,对于产品或服务有瑕疵,仍然回复一般民法的适用。

虽然法律规定得很清楚,但是现实情况中,似乎大家对于网站上的公开信息都没太大兴趣,只注意自己所买的商品,因此对于企业的告知义务,如出卖人的名称、负责人、事务所或居住条件等甚少注意,及七日犹豫期间、无条件解约权的适用。

上述情况假若业者违反告知义务(消费者保护法§18),该法并没有处罚之规定,只能以企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情节重大,报经中央主管机关或消费者保护委员
会核准者,得命停止营业或勒令歇业(消费者保护法§60)。亦构成欺罔行为,由公平交易委员会命期限停止或改正,或处以罚锾(公平交易法§24 §41)。

欧洲方面,则对于排除七日犹豫期间、无条件解约权提出标准,欧盟于1997年5月所公布之远距契约消费者保护指令(Directive 97/7/CE du Parlament européen et du Conseil du 20 mai 1997 concernant la protection des consommateurs en matière de contrats à distance)(Directive 97/7/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0 May 1997 on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in respect of Distance Contracts)第二条规定及立法理由第九点中清楚说明了「远距契约」(distance contract)的定义,系指供货商于契约订定时,仅特地利用一种以上的远距通讯工具(means of distance communication)作为媒介,经营组织性的远距销售或服务提供方案,而将物品与服务提供给消费者所订立之契约(如影音电话(videophone)、影音传真(videotext)或电子邮件等)。

欧盟执委会在其立法理由中说明指令的规定及赋予相关权利的目的,是为使消费者能顺利进行远距跨国交易。除了对部分缔约方式排除是用外,对于特定性质的交易客体也有排除优先告知义务(prior information)、书面确认(written confirmation)及契约解除权(write of withdraw)的限制。

欧盟远距契约消费者保护指令第二条及规定其适用客体乃一般所谓之商品及服务,且该指令第三条则采取负面表列方式,明列不适用之商品与服务范围。该指令第三条所列不适用该指令之范围 :
1.财经服务(包含AnnexII所列之投资服务、保险、再保险、银行服务及关于期货或选择权之操作等等)。
2.透过自动贩卖机或全自动商业据点为交易媒介者。
3.不动产之买卖或其它不动产权利之买卖。
4.透过付费公共电话所提供之电信服务。
5.以拍卖方式缔结之契约。

欧盟远距契约消费者保护指令第6条消费者撤回权之第3项针对以下六种商品或服务,因其本身之特性,如利用远距传送方式如传单、电视、传真、电子邮件(E-mail)、广播、型录、电话、电子语音、电子视讯等,所缔结商品或服务契约,在下列情形中除非契约双方当事人同意,消费者不能主张契约解除权。

上述情形包括:
1.以服务之提供为交易客体,且已开始履行该服务,并经消费者于犹豫期间内为愿收受之合意者。
2.有关提供商品或服务契约之价款系基于金融市场而浮动,非供应者所能控制者。3.以物品之提供为交易客体,所销售的商品系应消费者所定的规格(consumers specifications)或个人化需求(personalized)或商品依其本质无法退货(by reason of their nature, cannot be returned)或易于腐化恶化或过期。
4.经消费者拆封的视听产品或计算机软件。
5.报纸或定期期刊与杂志之供应。
6.关于游戏(gaming)或乐透彩券(lottery)服务。


参考数据 :

消费者保护法,(民国 94 年 02 月 05 日修正) ,全国法规数据库,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70001
消费者保护法施行细则(民国 92 年 07 月 08 日修正) ,全国法规数据库,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70002
公平交易法,(民国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 ,全国法规数据库,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50002
公平交易法施行细则(民国 91 年 06 月 19 日修正) ,全国法规数据库,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50006
民法,(民国 101 年 06 月 13 日修正※本法规部分或全部条文尚未生效,第 805、805-1 条条文自公布后六个月施行) ,全国法规数据库,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陈铭祥、吴尚昆、陈昭华、张凯娜,智慧财产权与法律,台北,元照,2009年,第248-253页。
欧盟于1997年5月所公布之远距契约消费者保护指令(Directive 97/7/CE du Parlament européen et du Conseil du 20 mai 1997 concernant la protection des consommateurs en matière de contrats à distance)(Directive 97/7/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0 May 1997 on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in respect of Distance Contracts)
http://userpage.fu-berlin.de/~rjanal/lehre/consumer/6_Distance_contracts&ecommerce.pdf
http://www.kapitalmarktrecht-im-internet.eu/fr/Domaines%20de%20droit/Droit_du_marche_financier/Droit_europeen/24/Directive_97_7_EG.htm
La protection des cyber-consommateurs européens : ce que prévoit la directive relative aux droits des consommateurs,http://chemlalilaroussi.e-monsite.com/pages/la-protection-des-cyber-consommateurs-europeens-ce-que-prevoit-la-directive-relative-aux-droits-des-consommateurs.html
王广泽,网络数字化商品之消费者保护-以邮购买卖为核心,桃园,中央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第116 - 119页。
王传芬,网络交易法律问题之研究--以消费者保护为依归,台北,台湾大学硕士论文,1999年,第228页。
宁智伦,电子商务(B2C)中有关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九条适用之探讨-以在线数字信息交易为例,台北,东吴大学,2005年,第44 - 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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