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r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JavaScript!
回首頁
购物网站标错价格之法律问题

购物网站标错价格之法律问题
专利工程师暨法务 简敏丞
2012-09-10



由于网络购物之方便,带动一波直接由网络下单购物的热潮,但是往往由于人员、系统或是行政作业流程之疏失,导致网站将商品价格标错之情况时有所闻,业者与消费者间的后续处理,也是因业者态度而有所异,少数为了保障商誉的业者愿意承担损失,但绝大多数的业者都不太愿意认帐,纷纷将责任归咎于入口网站、补偿些许折价卷或赠品、或将标错价之风险、库存不足之风险、出货不及之风险,在网络上直接注明保留出货或是接受订购权力由公司决定。因此消费者似乎除了内心抗议之外,亦须要了解些许法律常识。

假若消费者已经订购网站上所出售的商品,但是业者却不愿意出售,这种情况下此买卖契约是否已经成立?假若契约已经成立,则双方当事人均受到契约的约束,而履行义务。

民法上对于契约的成立,其规定为:『当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无论其为明示或默示,契约即为成立。』(民法§153)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有三种 :
(一) 要约与承诺
(二) 意思实现
(三) 交错要约

因此就网络上购物之契约成立可能发生之情况略作说明如下 :

(一) 要约与承诺
民法上的要约是指以订立契约为目的,唤起相对人承诺的一种意思表示;承诺则是指接到要约的相对人所为同意要邀约的意思表示。当事人间一为邀约,一为承诺,契约即为成立。例如顾客到牛肉面摊,看到墙壁上牛肉面标价后,对老板或服务人员叫喊『老板牛肉面一碗』而老板或服务人员回答『好』,则买卖契约成立。

由于网络购物的性质有异于日常生活的情形,网络上店家货品之图片、订价及其它介绍等展示,并非实物,而不符合民法之定义,该定义为 :『货物标定卖价陈列者,视为要约。但价目表之寄送,不视为要约。』(民法§154 II)因此网络店家会利用上述条文而不受约束、保留出售或接受订购之权利、主张契约不成立不须履行义务、或以民法第88条来撤销其意思表示。但就消费者而言,对于网站标错价格之情事,假若不是因为过失而信任契约导致受有损害,仍然可以依照民法第245条之1主张店家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损害赔偿(其它显然违反诚实及信用方法者。)

(二) 意思实现
系指无须通知之情况,而有可认为是承诺的事实,契约亦成立。假若把网站上的物品陈列视为要约,消费者的订购行为也视为是要约,而网络业者在看到消费者的订单后,直接将货物或提货单寄给消费者之情形,即为意思实现。

(三) 交错要约
当事人偶然互为要约,内容完全一致,此时双方不需要再另为承诺之意思表示,契约成立。网站在广告某特定商品,网站主动寄发电子邮件给特定顾客愿意用特定价格出售该广告商品,又恰巧某特定顾客表示愿意以特定价格购买该广告商品时,由于内容一致,因此不需要在等候对方承诺,契约即成立。

综合以上的买卖契约概念于网络上,可以知道标错价之纠纷,不管对于商家或是消费者,双方往来的纪录、凭证、电子邮件、或是相关单据,都可能决定最后的归属责任,因此商家需衡量本身之商誉问题受损,消费者则有权益受到损害之考虑。


参考数据 :

民法,(民国 101 年 06 月 13 日修正※本法规部分或全部条文尚未生效,第 805、805-1 条条文自公布后六个月施行) ,全国法规数据库,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陈铭祥、吴尚昆、陈昭华、张凯娜,智慧财产权与法律,台北,元照,2009年,第253-255页。
姚志明,债务不履行—不完全给付之研究,台北,元照,2000年。
郭丽珍,瑕疵损害、瑕疵结果损害与继续侵蚀性损害,台北,翰卢,1999年。
范建得等,消费者保护法实务,台北:财团法人消费者文教基金会,1996年月。
范建得,消费者保护法—基础理论,台北,汉兴,1999年。
网站错标价格 - 电子商务营运新风险,经济日报,2009年10月14日,
http://edn.gmg.tw/article/view.jsp?aid=195103&cid=10
美国戴尔达成协议提供2万元折价券给订购错标笔电消费者,网络信息,2009年7月6日,
http://news.networkmagazine.com.tw/classification/web/2009/07/06/13819/
美国购物网站标错价 6小时亏损达160万美元,sina 网,2010年05月24日,
http://finance.sina.com/bg/tech/chinanews/20100524/224963172.html

浏览数  
将此文章推荐给亲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