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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阅读专利说明书

浅谈如何阅读专利说明书
专利工程师  刘哲郎
2012-09-11


   

发明人在经过呕心沥血的创作之后,可能会想要透过申请专利来保护自己的发明,然而,发明人在不了解申请专利的种种流程或细节之前提下,往往会委由专利事务所撰稿,以期得到较佳的保护效果。然而,专利事务所在撰写完稿件之后,通常会掷回专利说明书之初稿,藉由发明人的确认来避免撰写错误之技术的情事发生。此时,发明人在不了解专利说明书的情况下,可能会产生许多疑问,甚至于着重修改不重要的地方。爰此,本文系针对专利说明书简要叙述。
   

就发明专利而言,需包含有说明书以及图式,针对于说明书而言,根据专利法以及专利法施行细则规定具有下述规定:说明书应记载之事项,除申请专利范围外,并应载明发明名称、发明说明及摘要(专26.I);发明说明应叙明之事项包括发明所属之技术领域、先前技术、发明内容、实施方式及图式简单说明,其中发明内容包括发明所欲解决之问题、解决问题之技术手段及对照先前技术之功效(专施17.I.3)。
   

然而,虽然发明专利中由发明名称、发明说明、摘要等等的章节所构成,并非所有的章节皆可以用来主张专利权的范围。审查基准中明载,「发明专利权范围,以说明书所载之申请专利范围为准;申请专利范围中之记载是否适切,对于专利权人权利之保护及相对于公众利用上之限制,均具有重大意义。因此,申请人具体请求保护的发明必须记载于申请专利范围,而申请专利范围必须为发明说明及图式所支持。本节系就申请专利范围之范畴、记载及认定予以说明。」换句话说,「申请专利范围」可视为整篇说明书的灵魂,而「发明说明及图式」可视为支持着灵魂的支架。

 

申请专利范围
 

实务上,常常会遇到独立发明人或是中小企业的专利事务负责人对于申请专利范围的文字不闻不问,却对于图式或发明说明的枝微末节斤斤计较。虽然,理论上说明书及图式每个部分都应该一视同仁般的重视,但在发明完成之际的构想,却往往因为后续的修改而偏离了焦点,发明说明中加入了过多与原技术无关之构想更是常态。或许,发明说明中揭露了较多的技术特征有助于该件发明专利之申请,也就是于核驳答辩程序中能有较多的机会可与前案区隔,但若是此件发明完成之际的构想不足以成为与先前技术区分之技术,那么即便该件专利透过后续的修正将申请专利范围缩限并且成功的获得审查委员的核准,未来若是想要用该件专利防止他人的产品侵权,也常常避免不了被举发或被回避设计的命运。


至于申请专利范围该如何判断撰写的好坏呢?其实申请专利范围在每个专利工程师的撰写下,并没有一定的好坏,这就好比一个作文题目让50个人写,50个人所写出来的架构及内容皆不同,但其中会有一些简单不变的原则。首先,发明人在收到专利说明书初稿时,可以先看申请专利范围独立项的技术特征,是否包含了发明的主要构想。举例而言,发明人的主要构想是在杯子旁加上一把手(假设先前技术无此特征),那么申请专利范围就至少需要有同等于或以上位概念描述的技术特征出现。然而,有时候撰写该件申请专利范围的人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而放弃直观的写法,例如专利法不允许的写法、或是用其他迂回的写法可有较佳的保护范围。
 

在观察到专利说明书初稿已经将发明人主要的构想写入申请专利范围之后,接下来就是看申请专利范围整体是否揭露了实施该发明之必要技术特征。同样地,以杯子举例,杯子至少应有一底盖(特征A)以及环绕该底盖A之一侧壁(特征B),再加上前开段落所描述的把手(特征C),此可视为实施该发明之必要技术特征(A+B+C)。

 

原则上,若是发明人以前述原则审阅专利说明书之初稿并认为都符合时,专利说明书的申请专利范围基本上就不会偏离发明人的构想过多。

 

发明说明及图式
 

当发明人审阅完说明书初稿的申请专利范围后,接着应阅读发明说明及图式,并且了解其内容是否有适当的支持申请专利范围。审查基准中已明载,「说明书作为技术文献及专利文件,发明说明应明确且充分揭露申请专利之发明,使公众能利用该发明,而专利权人能据以保护该发明。因此,发明说明形式上应叙明发明所属之技术领域、先前技术、发明内容、实施方式及图式简单说明等;其内容应明确且充分揭露申请专利之发明,使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能了解该发明的内容,并可据以实施(专26.II),而发明说明及图式之内容必须足以支持申请专利范围中所载申请专利之发明(专26.III)。发明说明之记载是否已明确且充分揭露,须在发明说明、申请专利范围及图式三者整体之基础上,参酌申请时(申请日,主张优先权者为优先权日)的通常知识予以审究。」


换言之,发明说明及图式除了要适当的支持申请专利范围之外,还必须符合明确且充分揭露,至于何谓「发明说明应明确且充分揭露」,系指发明说明之记载必须使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能了解申请专利之发明的内容,而以其是否可据以实施为判断的标准,若达到可据以实施之程度,即谓发明说明明确且充分揭露申请专利之发明。其中,申请专利之发明,指记载于申请专利范围中请求保护的申请目标(subject matter)。


然而,实务上常常会遇到发明说明无法明确且充分揭露的问题,此一原因或许来自于发明人往往会保留一部分的「know how」,使得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无法据说明书内容实施该发明,或需要过多的实验才能实施该发明。另外也有可能是该发明揭露的不够完整,例如将产物加热到一特定温度以获得较好的机械性质,却未告知特定温度为何,此将使得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无法了解该内容。阐言之,由于专利的基本精神就是希望藉由完整揭露技术特征,藉以促进产业发展,而不要让多个产业朝同一发明研发而浪费资源,所以才希望明确且充分揭露发明之技术特征。


换言之,发明人审阅发明说明及图式时,应尝试将自己视为不了解该发明之人,接着经由说明书中的申请专利范围、发明说明及图式的教示,思考是否可了解该发明,同时比对发明原构想是否相同,藉以避免发明原构想与申请专利之发明技术不同,并且也可以避免因没有明确且充分揭露而导致无法实施的问题。

 

 

参考数据
专利法(民国100年12月21日修正,※本法规部分或全部条文尚未生效) ,智慧财产法院,全国法规数据库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J0070007

专利法施行细则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8

专利审查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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