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项与附属项
专利工程师 刘哲郎
2012-09-12
根据审查基准,申请专利范围(即请求项)得分项记载申请人认为是界定申请专利之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请求项为决定是否符合专利要件、提起举发或主张专利权等 的基本单位。依记载形式之差异,请求项分为独立项及附属项两种,两种请求项仅在记载形式上有差异,对于申请专利范围实质内容的认定并无影响。
独立项应叙明申请专利之标的及其实施之必要技术特征(专施18.II);亦即独立项应指定申请专利之标的名称,并叙明解决问题不可或缺的必要技术特征,以呈 现申请专利之发明的整体技术手段。必要技术特征,指申请专利之发明为解决问题所不可或缺的技术特征,其总和整体构成发明的技术手段,系申请专利之发明与先 前技术比对之基础。技术特征,于物之发明为结构特征;于方法发明为条件及步骤等特征。
附属项系包含所依附请求项之所有技术特征 (专施18.III后段),并另外增加技术特征,而就被依附之请求项所载的技术手段作进一步限定之请求项。附属项得避免相同内容重复记载,简洁、明确区分 附属项与被依附之请求项,且易于认定其申请专利范围。附属项包含所依附请求项之所有技术特征,故附属项为被依附之请求项的特殊实施方式,其申请专利范围必 然落在被依附之请求项的范围之内。
为使读者更快速了解独立项及附属项之差异,假设一组申请专利范围如下所示:
1. 一种书桌,包含一桌面(A)以及四桌脚(B)。
2. 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书桌,更包含一抽屉(C),设于该桌面之下。
3. 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书桌,更包含一书架(D),设于该桌面之上。
由上述可知,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是独立项,并且其特征为A+B;而申请专利范围第2及3项为附属项,其特征分别为A+B+C以及A+B+D。换言之,附属项可以认知为一种减少撰写文字的一种简洁写法方法,并且包含了所依附申请专利范围之所有技术特征。
综上,独立项以及直接或间接依附该独立项之附属项可视为一组申请专利范围。其中,独立项具有最大的权利保护范围,而附属项是基于该独立项的特征限缩。因此, 若是独立项具有可专利性时,其附属项亦具备可专利性,而独立项不具有可专利性时,其附属项不一定不具备可专利性。因此,就专利工程师的角度,常常会适度的 扩大原发明之构想,使用多数的上位概念构筑独立项,接着一步一步限缩权利保护范围,并且限缩至产品本身或更小的保护范围,藉此,当审查委员核驳该件专利申 请时,才较能推知该件专利申请可核准范围为何。
参考数据
专利法(民国100年12月21日修正,※本法规部分或全部条文尚未生效) ,智慧财产法院,全国法规数据库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J0070007
专利审查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