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说明的记载原则
专利工程师 刘哲郎
2012-09-13
说明书作为技术文献及专利文件,发明说明应明确且充分揭露申请专利之发明,使公众能利用该发明,而专利权人能据以保护该发明。发明说明应明确且充分揭露,指 发明说明之记载必须使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能了解申请专利之发明的内容,而以其是否可据以实施为判断的标准,若达到可据以实施之程度,即谓 发明说明明确且充分揭露申请专利之发明。
1.明确
发明说明应明确,指申请专利之发明应明确,且记载之用语亦应明确。
(1)申请专利之发明应明确,即应记载所欲解决之问题、解决问题之技术手段及以该技术手段解决问题而产生之功效,且问题、技术手段及功效之间应有相对应的关系,使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能了解申请专利之发明。
(2)记载之用语应明确,即应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之技术用语记载,用语应清楚、易懂,以界定其真正涵义,不得模糊不清或模棱两可,且发明名称、摘要、发明说明及申请专利范围之用语应一致(专施15.IV),所使用之组件符号亦应一致。
简言之,明确就是要让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通常知识者,可以经由申请专利之发明的敎示,可以了解技术内容,其所欲解决之问题,以及解决问题后之效果。
2.充分
充分揭露的发明说明应包含专利法施行细则第十七条中所载之事项及内容:
(1)了解申请专利之发明所需的内容。例如应记载发明所属之技术领域及先前技术等,有图式者,尚应包括图式简单说明。
(2)判断申请专利之发明是否具备专利要件所需的内容。例如应记载发明所欲解决之问题、解决问题之技术手段及对照先前技术之功效。
(3)实施申请专利之发明所需的内容。例如应记载一个以上实施发明之方式,必要时得以实施例说明。
此外,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从先前技术无法直接且无歧异得知有关申请专利之发明的内容者,均应于发明说明中记载。
3.可据以实施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使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能了解其内容,并可据以实施」,指发明说明之记载,应使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 知识者在发明说明、申请专利范围及图式三者整体之基础上,参酌申请时的通常知识,无须过度实验,即能了解其内容,据以制造或使用申请专利之发明,解决问 题,并且产生预期的功效。
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系一虚拟之人,具有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之通常知识及执行例行工 作、实验的普通能力,而能理解、利用申请日(主张优先权者为优先权日)之前的先前技术。通常知识(general knowledge),指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已知的普通知识,包括习知或普遍使用的信息以及教科书或工具书内所载之信息,或从经验法则所了解的事项。
若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发明说明、申请专利范围及图式三者整体之基础上,参酌申请时的通常知识,无法了解如何执行该技术手段以实施该申请专 利之发明者,例如需要大量的尝试错误或复杂实验,始能发现实施该发明之方法,而其已超过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合理预期之范围时,这种发明说 明之记载不得被认定符合充分揭露而可据以实施之要件。
参考数据
专利法(民国100年12月21日修正,※本法规部分或全部条文尚未生效) ,智慧财产法院,全国法规数据库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J0070007
专利审查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