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式样专利侵权之判断
专利工程师 刘哲郎
2012-09-18
专利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新式样,指对物品之形状、花纹、色彩或其结合,透过视觉诉求之创作。简言之,新式样专利主要是诉求于物品之外观之保护。然而,当进入到新式样专利侵权判断之际,实务上又是如何判断?
智慧财产法院民事判决100年度民专上字第7号中,判决要旨明载,在新式样专利之侵害判断,应包括「解释申请专利之新式样范围」,及「比对解释后申请专利之 新式样范围与被控侵权物品」之步骤,而「解释申请专利之新式样范围」应限制在申请时,对照于申请前之先前技艺,在客观上透过视觉诉求使其具新颖性、创作性 之新颖特征,并排除功能性之设计。至于「比对解释后申请专利之新式样范围与被控侵权物品」,则应以该新式样所属技艺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之水平,解析被控 侵权物品之技艺内容,进而以普通消费者之水平,判断解析后被控侵权物品与解释后申请专利新式样之物品与视觉性设计整体是否相同或近似。若被控侵权物品与申 请专利新式样之物品及视觉性设计整体相同或近似时,再进而以该新式样所属技艺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之水平,判断被控侵权物品是否包含申请专利之新式样的新 颖特征,若被控侵权物品与申请专利新式样的物品及视觉性设计整体相同或近似,且包含新颖特征,始落入申请专利之新式样范围,而构成侵害。
其中,从判决理由中更可看出实际判断产品是否侵害新式样专利时,主要需系争专利分析、系争产品技术内容、物品相同或近似判断、整体视觉性设计相同或近似判断、系争产品是否包含新颖特征之判断等等之要点。
另外,关于请求损害赔偿之金额,由于专利法规定以销售侵权物品全部收入为所得利益做为损害赔偿之金额,是故法院认为上诉人抗辩以系争产品十分之一计算系争产 品之获利,做为赔偿金额,显属无据。然而,这次专利法修正案,基于专利并非必然是产品市场之独占,侵权人之所得利益,亦有可能是来自第三者之竞争产品与市 场利益,非皆属权利人应得之利益。另一方面如果侵权行为人原有之通路或市场能力相当强大时,因为侵权而将该产品全部收益归于权利人,其所得之赔偿显有过当 之嫌,因此,删除总销售说之规定,于请求损害赔偿时,应依实际个案情况衡量计算之,故未来个案损赔如何主张、计算,殊值观察。
参考数据
台湾专利法
专利审查基准
智慧财产法院民事判决100年度民专上字第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