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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项作成审查意见
分项作成审查意见
于该案判决中,法院解释有关进步性之审查,应以每一请求项中所载之发明的整体为对象,亦即将该发明所欲解决之问题、解决问题之技术手段及对照先前技术之功效作为一整体予以考虑,逐项进行判断;另,就技术内容的组合对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是否明显,应依发明所欲解决之问题,引证文件的内容是否属相关技术领域,是否有合理之组合动机等决定之。另外,于处分若是未具体论述,而径谓前案之组合可证明系争专利附属项不具进步性,自嫌率断。 而审查委员通常是怎么作的呢?通常地,审查委员应该具体指出系争专利与前案各组件的对照,并且指出前案在何处已揭露该些技术。 然而,实务上,却往往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例如审查委员直接认定系争专利某些技术特征是属于习知技术,甚至不附上前案供申请人答辩。如果接到这样的审查意见通知函,通常会导致申请人无法有效的针对此点提出答辩,因为无法比对该习知技术。
然而,此等效置换的适用,却往往因人而异。因此,较佳的方式应该是回归到前案或先前技术是否有明示或暗示可置换或可产生无法预期之功效之语句。经由该些语句的阐述,而让该领域具有通常知识者,可以简单转换或等效置换该些技术特征,始具有较佳的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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