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特征主张范围时实施例之撰写原则
专利工程师 刘哲郎
2012-09-24
在光学案的说明书中,常常会有主张角度范围的申请专利范围,例如A结构与B结构之角度为15~30度以达成C功效。然而,专利法中又规定,申请专利范围必须 为发明说明或图式支持,在这种情况下,若是要将所有角度的实施例列示在说明书中,那么将会有无限多种实施例需要说明,在这种情况下,说明书该如何撰写?
在谈到如何撰写该说明书之前,先就旁观者观点看98年度行专诉字第124号之判决。该案所发生之情况就如同前段所提,发明专利之申请人在申请专利范围中主张 一角度范围之技术特征,然而,却在实施例中仅举出了一或几个特定角度,因此,专利局认为该发明专利不符专利法第26条第2、3项之明确性规范。
至于法院之判决呢?法院认为,可实施性要求申请时之说明书必须充分且完整地揭露,足使在此技术领域内之一般人士,可以制造及使用该请求之发明,而毋须过度之 实验。只要该技术领域中之一般人士,依据说明书所载内容,经由例行性、一般性之实验,即便必须实验多次,但仍系于说明书所载之可能范围内所为之实验,仍非 属过度的实验。因此,法院在该案之判决中,认为虽然说明书仅揭露了几个特定角度的实施例,在基于毋须过度实验的判定原则之下,仍可具有可实施性的要件。
虽然该案之判决最终是有利于专利申请人,然而,此种写法并无法保证每次都可以顺利得到智慧局或是法官的认同,对于一件发明专利的撰写者来说,除了要尽可能的 主张最大的申请专利范围之外,更要尽可能的避免此种非新颖性或非进步性上的核驳。所以,回到本文最一开始的疑问,该如何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也就是该如何 撰写主张范围的技术特征的说明书呢?
理论上而言,在说明书的掲露中,说明书中要尽可能的说明此一边界条件限定之原因为何?以本文 一开始之15~30度之举例而言,为何要选择15度及30度为边界条件,若是超出的话又会造成甚么效果?或是会因此产生效果下降?藉由这些说明,就可以减 少审查委员认为不明确的疑虑。另外,在15~30度之间可以取一较佳或更佳范围,甚至于是某一特定角度,接着在实施例的说明中,强调在15~30度的范围 中,皆可经由该实施例的教示,得到所欲达成之功效。虽然,申请人有可能只是简单的认为15~30度可以有较佳效果,或是从几个可达成功效的实际例中稍稍扩 大欲保护之范围,但是为了明确性之需求,适当的解释选取此一角度之原因将会是有帮助的。
参考数据
台湾专利法
专利审查基准
98年度行专诉字第1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