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标制度
商标程序助理 陈芃
2012-09-25
日本于1960年制定商标法,1975年修正后,于1976年正式生效。2006年为最新修订。
一、 国际组织
(一) 巴黎公约
(二) 世界智能财产权组织
(三) 里斯本协定
二、 申请所需数据
(一) 委任书
(二) 商标图样五份
(三) 优先权证明文件
三、 申请程序及审查程序
申请案提出后先经过程序审查,文件数据备齐后,始进行公告。公告二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对申请案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须同时提出正式公文及证据,证据可于提出异议后一个月内补齐。意义人为外国人时可再取得二个月的缓冲期。
四、 商标之种类
日本将商标定义为「文字、图形、记号或立体的形状或其结合或与色彩的结合」。因此只允许文字商标、图形商标、记号商标、立体商标或其结合商标或与色彩结合的彩色商标。
日本之商标分为三种,
(一) 正商标:商标使用人第一次创用之商标。
(二) 联合商标:同一商标所有人指定于同一或同类商品而商标近似者。
(三) 防护商标:同一商标所有人指定于性质近似商品而商标系与正商标同一者。
五、商标权之存续期间
商标权的存续期间,自注册公告之日起10年,申请更新注册可再延展10年,并可无限延展。惟若商标于注册后三年未使用,如有任何第三者检举,商标局可撤销其商标专用权。
参考文献
世界智慧财产权法制,江必卿、卢玉樱,中华民国标准协会。
http://www.jpo.go.j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