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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标制度

日本商标制度
商标程序助理 陈芃
2012-09-25


日本于1960年制定商标法,1975年修正后,于1976年正式生效。2006年为最新修订。

一、    国际组织

(一)    巴黎公约
(二)    世界智能财产权组织
(三)    里斯本协定

二、    申请所需数据

(一)    委任书
(二)    商标图样五份
(三)    优先权证明文件

三、    申请程序及审查程序

申请案提出后先经过程序审查,文件数据备齐后,始进行公告。公告二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对申请案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须同时提出正式公文及证据,证据可于提出异议后一个月内补齐。意义人为外国人时可再取得二个月的缓冲期。

四、    商标之种类

日本将商标定义为「文字、图形、记号或立体的形状或其结合或与色彩的结合」。因此只允许文字商标、图形商标、记号商标、立体商标或其结合商标或与色彩结合的彩色商标。
日本之商标分为三种,
(一)    正商标:商标使用人第一次创用之商标。
(二)    联合商标:同一商标所有人指定于同一或同类商品而商标近似者。
(三)    防护商标:同一商标所有人指定于性质近似商品而商标系与正商标同一者。

五、商标权之存续期间

商标权的存续期间,自注册公告之日起10年,申请更新注册可再延展10年,并可无限延展。惟若商标于注册后三年未使用,如有任何第三者检举,商标局可撤销其商标专用权。

 

                                          


参考文献
世界智慧财产权法制,江必卿、卢玉樱,中华民国标准协会。
http://www.jpo.go.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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