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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韩商标制度

南韩商标制度简介 
商标程序助理  陈芃   
2012-09-26

 

 

南韩于1958年修订商标法,承袭欧美等西方国家商标法之精神。2010年为最新修订。

 

一、国际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巴黎公约

 

二、申请商标所需数据

 

()申请人姓名、地址以及公司代表人姓名;

()商标图样12份;

()指定商品名称及类别;

()委任书;

()优先权证明文件。

 

三、申请程序及审查程序

 

商标专责机关收受申请案后,先为程序审查,数据表格等确定无误后,始进行实体审查。申请案经审查后,若无不予专用权之事由,即公告于商标公报上,公告一个月内如无人异议,则授与商标专用权。反之有不予专用权之事由,主管机关则发初步核驳书并限于60日内答辩,倘审查人员认为申请人之答辩可采,则将申请案公告。若仍认申请人之答辩无理由,则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收受最后审定书后,于30日内项商标专责机关提出诉愿,如仍维持原判,则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四、商标之种类

 

()正商标:商标使用人第一次创用之商标。

()联合商标:同一商标持有人指定于同一或同类商品而商标近似者,或申请之商标含外文即韩文时,为能合并使用两种商标,可申请联合商标。

()服务商标

 

五、商标之存续期间

 

商标权的存续期间,自注册公告之日起10年,于到期前一年可办理延展,延展时须提出使用证明,每次延展期间亦为10年。

 

流程图http://www.kipo.go.kr/kpo/user.tdf?a=user.english.html.HtmlApp&c=30103&catmenu=ek04_02_01


 

 

参考文献

世界知识产权法制,江必卿、卢玉樱,中华民国标准协会。

http://www.kipo.go.kr/kpo/user.tdf?a=user.english.main.BoardApp&c=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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