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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韩商标制度
南韩商标制度简介
南韩于1958年修订商标法,承袭欧美等西方国家商标法之精神。2010年为最新修订。
一、国际组织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二)巴黎公约
二、申请商标所需数据
(一)申请人姓名、地址以及公司代表人姓名; (二)商标图样12份; (三)指定商品名称及类别; (四)委任书; (五)优先权证明文件。
三、申请程序及审查程序
商标专责机关收受申请案后,先为程序审查,数据表格等确定无误后,始进行实体审查。申请案经审查后,若无不予专用权之事由,即公告于商标公报上,公告一个月内如无人异议,则授与商标专用权。反之有不予专用权之事由,主管机关则发初步核驳书并限于60日内答辩,倘审查人员认为申请人之答辩可采,则将申请案公告。若仍认申请人之答辩无理由,则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收受最后审定书后,于30日内项商标专责机关提出诉愿,如仍维持原判,则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四、商标之种类
(一)正商标:商标使用人第一次创用之商标。 (二)联合商标:同一商标持有人指定于同一或同类商品而商标近似者,或申请之商标含外文即韩文时,为能合并使用两种商标,可申请联合商标。 (三)服务商标
五、商标之存续期间
商标权的存续期间,自注册公告之日起10年,于到期前一年可办理延展,延展时须提出使用证明,每次延展期间亦为10年。
流程图http://www.kipo.go.kr/kpo/user.tdf?a=user.english.html.HtmlApp&c=30103&catmenu=ek04_02_01
参考文献 世界知识产权法制,江必卿、卢玉樱,中华民国标准协会。 http://www.kipo.go.kr/kpo/user.tdf?a=user.english.main.BoardApp&c=1001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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