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性原则
专利工程师 刘哲郎
2012-09-26
专利法第32条规定,「申请发明专利,应就每一发明提出申请。二个以上发明,属于一个广义发明概念者,得于一申请案中提出申请。」
前述的条文在学说上亦称为申请之单一性。原则上一个发明申请案应仅限于一个发明创作。两个以上的发明应以两个以上的申请案为之,不能并为一案申请。此一原则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基于经济上之原因,防止申请人只支付一笔费用而获得多项保护,此一理由并非重点;二为基于技术及审查上之考虑,为方便分类、检索及审查,如果多个发明合并于一案申请,将不利专利行政管理。
至于单一性的原则该怎么判断呢?通常一组申请专利范围中不会有单一性的问题,只有在ㄧ发明中有两个以上独立项的情况才需要考虑。
在专利审查基准中,则掲露了两种的主要态样,一种是相同范畴独立项之单一性,另一种是不同范畴独立项之单一性。
相同范畴独立项之单一性
申请专利范围
1. 一种产物X,其特征为A。
2. 一种产物Y,其特征为B。
3. 一种产物Z,其特征为A及B。
说明
第1、2项未记载相同或相对应的技术特征,不可能有相同或相对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于技术上无相互关联,故第1、2项之间不具单一性。若第1项中的特征A为特定技术特征,第3项具有该特征A,两者具有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故第1、3项之间具有单一性。同理地,第2、3项之间具有单一性。因此仅能以第1、3项或第2、3项,二者择一申请。
不同范畴独立项之单一性
申请专利范围
1. 一种产物X。
2. 一种制造产物X的方法A。
3. 一种制造产物X的方法B。
4. 一种制造产物X的方法C。
说明
在产物X具备专利要件的前提下,第1项产物X为物之请求项。第1项及方法请求项第2、3、4项有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故第1、2、3、4项之间具单一性。反之,若产物X不具备专利要件的前提下,经修正说明书删除第1项后,第1、2、3项之间是否具单一性,需重新判断。
参考数据
台湾专利法
专利审查基准
专利法逐条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