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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制度

中国商标制度

商标程序助理 陈芃
2012-09-27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为最新的修正。

一、    国际组织

(一)    尼斯协议(1988年加入)。
(二)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1989年加入)。

二、    申请商标所需数据

(一)    委任书;
(二)    商标图样15份;
(三)    商标注册之产品如为医药品,需检附其本国授权制药证书;
(四)    优先权证明文件;
(五)    一申请案仅可包含一个类别,如欲跨类申请,则需以新案申请。

三、    申请程序及审查程序

商标权责机关收受商标申请案后,经初步审核,即刊登于商标公报上,为期3个月。期间内任何人皆可对此申请案提出异议,如无人异议或异议经裁判而不成立,则授予商标专用权并公告之。
    
倘申请案遭核驳,申请人于通知书送达后15天内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委员会受理后,即做出最后审定之书面报告,并通知申请人。

四、    商标之种类

依据中国商标法第3、4条规定,可分为4种:
(一)    集体商标
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它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标志。
(二)    证明商标
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它特定质量的标志。
(三)    商品商标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组织其生产、制造、加工、拣择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四)    服务商标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五、    商标权之存续期间
    
商标之专用期为10年,期满前6个月可办理延展,为期10年。
    
已注册之商标,需在中国使用其商标,如注册三年后未为使用,商标主管机关可依职权命限期使用,或直接撤销其专用权。
    
又依中国商标法规定,使用此商标之产品于中国参展或刊登广告,均视为商标之使用。


<流程图>




参考文献
世界智慧财产权法制,江必卿、卢玉樱,中华民国标准协会。
HTTP://WWW.BJHJTC.COM/LEFT1/ZCLC.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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