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制度简介
商标程序助理 陈芃
2012-09-27
美国是很早就建立商标法律制度的国家。1870年订立商标法,1946年颁布兰哈姆法,即美国1946年商标法修正案。1988年再次修订,制定了1988年商标法修正案,是为美国现行商标制度。
对于商标之保护,美国系采双轨制,兰哈姆法案及州法并行。
一、 国际组织
(一) 巴黎公约
(二) 尼斯公约
二、 申请商标所需数据
(一) 商品注册申请书;
(二) 商标图样5个;
(三) 申请人或公司之姓名、行号、国籍;
(四) 商标使用声明;
(五) 指定商品及商品类别。一个申请案仅可有一个类别,欲跨类申请需另案个别申请。
三、 商标种类
(一)商品商标
(二)服务商标
(三)团体商标
(四)证明商标
四、 申请程序及审查程序
美国商标专责机关为专利商标局(USPTO),负责联邦政府的商标注册。收受申请案后,专利商标局会先进行形式审查,如申请文件不完备或指定商品、服务及其 分类不明确时,得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案如合程序,专利商标局会签发日期,并于提交申请两个月后发予申请人通知书。如不符要求,则会将所有材料包括申 请费全数退还申请人。
提交申请四个月后,专利商标局会审查并决定该商标是否能注册。若决议无法注册,审查人员会发函并注明退回理 由,或是需要的改正。申请人须于收受通知书后六个月内答复,否则该申请即为终止。倘申请人的答复不能成立,主管机关将发出最终驳回。申请人可依此上诉商标 审查及上诉委员会。
五、 商标权之存续期间
美国商标专用期自注册日起10年,于专用期届满前6个月得申请延展,每次延展期为10年。办理延展时须提交使用证明。
又商标权人于商标注册后第5年,须提出商标使用证明书。商标需使用于其所指定之类别及商品,若未为使用,则该商品及类别之商标专用权即告丧失。
参考文献
世界智慧财产权法制,江必卿、卢玉樱,中华民国标准协会。
http://www.ippro.com.tw/PDF%5Cdb3f3a66-401c-4675-a392-42a3d3eedf3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