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的实际例
专利工程师 刘哲郎
2012-09-28
国内优先权除了实质上可延长专利权时间最高达一年的效果外,还有可加入在先申请案未提到的技术或实施例。虽然,该新事项并无法主张优先权,但至少避免了先申请案因加入新事项所产生的核驳问题。在今年(101年)专利师考试中,亦有相关考题,该考题如下所示:
题目
先 申请案X申请日为民国99年2月8日,說明书所记载的发明为A。既有技术A及A+B,公开日为民国99年6月10日。后申请案Y申请日为民国99年10月 20日,请求项1之发明为A,请求项2之发明为A+B。其中,后申请案Y系据先申请案X之发明主张国内优先权。试问,后申请案Y可否准予专利?并请說明其 理由。
拟答
为方便讲解,请参考下图。
本题主要是考优先权之概念,首先就 先、后申请案的状态简述。简言之,后申请案Y主张了先申请案X之优先权。就其中之技术比对,可以了解后申请案实际上只能主张技术A的优先权,也就是审查委 员在针对CLAIM 1作审查时,仅能援用民国99年2月8日之前的先前技术;至于CLAIM 2的话,则可使用民国99年10月20日之前的先前技术。
在 简述完后申请案Y的CLAIM 1及2的状态后,接下来必须考虑既有技术在民国99年6月10日所公开的技术。其中,既有技术一并公开了技术A以及技术A+B,可以了解的是,后申请案Y 的CLAIM 1及2的技术已经一并被掲露了,但是由于既有技术的公开日夹在先申请案X与后申请案Y之日之间,所以必须分别判断之。
(1) CLAIM 1(技术A)
由于CLAIM 1可以援用先申请案的申请日作为优先权日,所以可用以核驳CLAIM 1的先前技术必须早于民国99年2月8日,而既有技术的公开日期为民国99年6月10日,所以无法作为适格的先前技术。
(2) CLAIM 2(技术A+B)
由于CLAIM 2无法援用先申请案的申请日作为优先权日,所以可用以核驳CLAIM 2的先前技术为早于民国99年10月20日,而既有技术的公开日期为民国99年6月10日,所以可以作为适格的先前技术。
综上,由于CLAIM 2将会因先前技术的公开而不具新颖性,因此,后申请案将无法准与专利。
小结
实际上,本题在专利审查基准中有类似的范例题目,其不同点在于既有技术只有技术A,而没有技术A+B。在这种情况下,后申请案的CLAIM 2(技术A+B)又该如何判断呢?在审查基准中明载,若是技术A+B以技术A来看并无进步性时,就能以既有技术A核驳。
参考数据
台湾专利法
专利审查基准
101年专利师考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