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定型化契约
商标程序助理 陈芃
2012-09-28
一、意义
按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第9款规定,定型化契约系指,以企业经营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约条款作为契约内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订定之契约。
详言之,指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契约内容,并以此与不特定之相对人订立契约。不特定相对人在订立契约时,无法磋商契约之内容。提供定型化契约的一方系为要约人,相对人对此得为承诺或拒绝要约之意思表示,以决定是否受契约之约束。
定型化契约系现今社会大量交易型态下的产物,具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加速交易过程之功能。然该种契约之根本问题,在于消费者通常只能按其契约条款与企业经营者订约,并未究其内容进行个别磋商,仅是对定型化契约条款予以附和,并无协商之余地。因此为防止定型化契约之滥用,保障消费者实质之契约自由,消费者保护法第二章第二节,特以专节规定,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二、形式
按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第7款规定,定型化契约条款不限于书面,其以放映字幕、张贴、牌示、因特网、或其它方法表示者,亦属之。惟即使定型化契约条款不是以书面形式表示,仍应受费者保护法相关规定之规范。
三、定型化契约依消费者保护法第二章第二节之规定(第11条至第17条),如下:
(一)企业经营者应平等互惠之原则。
(二)如有疑义时,应为有利于消费者之解释。
(三)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定型化契约前,应有30日以内之合理期间,供消费者审阅全部条款内容。
(四)定型化契约中之条款违反诚信原则,对消费者显失公平者,无效。
定型化契约中之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显失公平:
1.违反平等互惠原则者。
2.条款其所排除不予适用之任意规定之立法意旨显相矛盾者。
3.契约之主要权利或义务因受条款之限制,致契约之目的难以达成者。
4.契约中一般条款无效之情形:
定型化契约中之条款抵触个别磋商条款之约定者,其抵触部分无效。
而个别磋商条款,系指约当事人个别磋商而合意之契约条款。
5.契约之一般条款不构成契约内容之要件者:
定型化契约条款未经记载于定型化契约中而依正常情形显非消费者所得预见者,该条款不构成契约之内容。
6.契约部分无效之情形:
定型化契约中之定型化契约条款,全部或一部无效或不构成契约内容之一部者,除去该部分,契约亦可成立者,该契约之其它部分,仍为有效。但对当事人之一方显失公平者,该契约全部无效。
7.企业经营者使用定型化契约应向主管机关报备,主管机关亦得随时派员查核。
四、常见类型
预售屋买卖契约、保险契约、运送契约(如汽车票、飞机票、火车票)、房地产委托销售契约、旅游契约、汽车买卖契约、信用卡契约、汽车驾驶训练契约、瘦身美容契约等。
参考文献
http://www.cpat.org.tw/cp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