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商标制度简介
商标程序助理 陈芃
2012-10-03
新加坡原为英国属地,故其智慧财产权相关制度大多承袭英国之制度。
新加坡于1998年制定商标法,自1999年1月起施行。
一、 国际组织
(一) WTO;
(二) WIPO;
(三) 巴黎公约;
(四) 尼斯协定;
(五) 马德里协定议定书。
二、 申请商标所需数据
(一) 商标图样10份;
(二) 指定商品(一申请案仅能包含一个类别);
(三) 申请人姓名、地址;
(四) 申请人无须签属委任状即可提出申请;
(五) 优先权证明文件:
新加坡是使用优先制的国家,凭商标的原始凭证认定权利人。
三、 商标种类
(一) 正商标;
(二) 服务商标;
(三) 联合商标;
(四) 防护商标。
四、 商标之申请程序及审理程序
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商标主管单位,即新加坡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表,并缴纳指定之费用。商标主管单位收受申请表后,即开始审阅该申请案。倘审查后,认为该申请案不符商标法之规定,商标主管单位将制作报告书,说明该商标无法被注册之理由。
商标审查有形式审查及实质审查。形式审查系主管单位就申请人提交之申请文件、商标图样等数据之合法性为审查,实质审查则是对商标本身的显著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与先前之权利有相冲突等情况进行审查。若商标主管单位审查通过该商标之申请,则将申请案准予公告。于公告期之2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期间内如无人异议,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则会对该商标发出注册证书。
五、 商标权存续期间
商标专用期限,自申请日起10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可办理延展,每次延展期亦为10年。逾期未申请延展者,仍得于期间届满后1个月内申请,但要缴纳额外费用。
流程图 http://www.ipos.gov.sg/Portals/0/about%20IP/trademark/tmapp_flowchart%28enlarge%29.gif
参考文献
世界智慧财产权法制,江必卿、卢玉樱,中华民国标准协会。
http://www.sipo.gov.cn/dfzz/guangxi/dmzscq/200902/t20090226_442360.htm
http://www.ipos.gov.s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