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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掲露与隐藏技术秘诀
充分掲露与隐藏技术秘诀 专利工程师 刘哲郎 2012-10-03
专利法第26条第2项规定,发明说明应明确且充分揭露,使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能了解其内容,并可据以实施。换言之,说明书必须包含足够信息,使具有通常知识者利用申请前之通常知识即能制造或使用申请专利之发明。
但是,在台湾普遍有一种「家传绝学,传子不传贤」的认知,在工业上也常常有「KNOW HOW」的技术,也就是这些技术将是关键技术之所在,通常都不希望将这些技术公开。因此,若是希望将这一类的技术申请专利,将会与申请专利中必须充分掲露有冲突。
实际上,在与发明人谈论发明技术时,发明人或多或少都会隐藏了不可外传的技术,可能是操作步骤、环境参数等等,也有可能是发明人直接就挑明某些技术不要写得太详细,这时候专利工程师就会遭遇到问题,也就是要怎么兼顾专利法的充分掲露规定以及发明人的需求。
首先要先判断,隐藏技术秘诀有没有实际利益,举例而言,若是该申请专利所欲保护之标的是不流通于市面之物、不易明了之物质或方法、技术秘诀有相当困难度、或解析需要大量实验等使有隐藏技术秘诀的实益。
若符合上述的要件,那么接下来就要考虑隐藏技术秘诀之后,所申请之专利是否符合充分掲露以及得以与先前技术区分之技术。换言之,申请专利范围还是必须与先前技术得以区分。
接下来就可以思考取得专利的可行性,在依照前述的想法所建构出来的申请专利范围及说明书之后,是否符合可实施性,也就是得以解决先前技术之问题或缺陷。
在满足上述的条件之后,发明人必须先了解一件事,也就是若是遇到官方核驳时,将无法将该隐藏技术秘诀作为答辩之直接理由。实务上常常会遇到发明人在遭遇到官方核驳时,才拿出当时的提案书,想要把当时隐藏技术秘诀用来进行答辩,但通常为时已晚,仅能利用现有说明书或图式解释的方式带过,运气好或许会成功而取得专利,但是在未来若是要主张专利权,很容易会变成被攻击的焦点。
参考数据 台湾专利法 颜吉承,专利说明书撰写实务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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