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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与读入的区别

解释与读入的区别
专利工程师 刘哲郎
2012-10-03


利法第56条第3项规定,「发明专利权范围,以说明书所载之申请专利范围为准,于解释申请专利范围时,并得审酌发明说明及图式。」本项规定已充分说明界定 专利权范围是以申请专利范围为基础,解释申请专利范围时,不得将说明书中所载之技术特征读入申请专利范围。此处出现两个名词,「解释」申请专利范围、「读 入」申请专利范围的区别究竟为何?

首先就「读入」申请专利范围解释,此名词「读入」较容易理解,读入系指将发明说明所揭露之技术当作是申 请专利范围。这样子说来似乎不太好理解,简单的说,假设申请专利范围的技术是A+B+C,而发明说明有支持申请专利范围之技术A+B+C掲露之外,更含有 D的技术。此时,当解释申请专利范围所参考的发明说明时,就仅能单纯就A+B+C的技术考虑,而不能将技术D算在里面。

至于「解释」申请专利范围又与读入有何不同呢?在申请专利之发明时,通常很难仅以申请专利范围的文字,就可以了解该发明的全貌、效果或执行方式等等,所以就需要参酌发明说明及图式,藉以确定申请专利范围之文字、用语的意义。

其中,在解释申请专利范围时,依美国专利侵权诉讼判决,必须遵守的具体事项如下列:

1.    参酌说明书内容解释申请专利范围中之用语,至少须在申请专利范围中载有说明书中所定义之用语,始得参酌说明书中所载明确之定义予以解释。若无该用语,则非合法的解释方法。
2.    若说明书中无明确之定义,则需依通常习惯意义予以解释。
3.    若申请专利范围之用语仅为一般性描述,不得将该用语(例如结构A)限制在说明书中之数值范围,亦不得限制在说明书中之特定次结构(例如加修饰之结构A),而应为说明书中支持该用语之所有技术特征。

至于在台湾的判决实例中,亦有类似的原则,其中审酌发明(或新型)说明及图式之原则大略可分为两种:

1、用以辅助解释申请专利范围:
•99年度民专上易字第31号:如有含混或未臻明确之用语,可参酌发明说明、图式,以求其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得以理解及认定之意涵。
2、用以辅助解释文义,不得自发明说明引入或减少限制要件:
•97年度民专诉字第6号判决要旨:不可透过发明说明及图式之内容而增加或减少申请专利范围所载的限定条件。
•99年度民专上易字第31号:应将据以主张权利之该项申请专利范围文字,原原本本地列述(recite),不可读入(read into )详细说明书或摘要之内容,亦不可将任何部分之内容予以移除。

过,在实务上两者的区分在说明书中其实并不具体,而且可能会有争议。为了避免争执,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近年来有倚赖字典解释申请专利范围之 趋势,不过,字典终究与专利申请之时,该领域具有通常知识者所认知会有不同,并且会有过度依赖外部证据,而违背内部证据优先于外部证据之原则。因此,目前 似乎还是无法找到一个较佳的平衡处理方式,而需依各种不同的个案分别处理。

 


参考数据
台湾专利法
99年度民专上易字第31
97年度民专诉字第6号判决要旨
99年度民专上易字第31
颜吉承,专利说明书撰写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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