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证据与外部证据
专利工程师 刘哲郎
2012-10-04
专利法第56条第3项规定,「发明专利权范围,以说明书所载之申请专利范围为准,于解释申请专利范围时,并得审酌发明说明及图式。」参考美国专利侵害诉讼实务,自1995年Markman v. Westview Instruments案起即确立将所有解释申请专利范围之依据分为内部证据(intrinsic evidence)及外部证据(extrinsic evidence)。
内部证据为被解释之申请专利范围及该专利本身相关的申请文件,包含专利说明书及申请历史档案(prosecution history)。其中,内部证据的适用顺序为,先参考申请专利范围,然后是说明书,最后是参考申请历史档案,申请历史档案例如是专利权人所表示之陈述(申复/答辩)、或是审查人员之见解。。
而外部证据则泛指非属内部证据之数据或证词,包括:普通字典、科学字典、教科书、工具书、权威著作、百科全书、学术论文、刊物、发明人证词、专家证词、期刊文献申请人之相关专利、未被该专利引用之先前技术及具有通常知识者之观点等。
引用外部证据解释申请专利范围,主要目的是协助法官理解系争专利相关之科学原理、技术用语之意义及申请时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之水平,而非直接用来解决申请专利范围不明确之问题。然而,引用外部证据解释申请专利范围时的不确定性比较高,因为在同时有多个外部证据解释同一技术出现分歧时,将无法确定法官会采用何种外部证据。
通常地,内部证据会优于外部证据,也就是在内部证据足够解释申请专利范围时,将不会考虑外部证据。依「专利侵害鉴定要点」,若内部证据足使申请专利范围清楚明确,则无须考虑外部证据;若外部证据与内部证据对于申请专利范围之解释有冲突或不一致者,则优先采用内部证据。其理由在于申请专利范围、说明书及申请历史档案数据等内部证据一经公告则具有公示功能或效果,社会公众基于对政府公告的正当信赖,内部证据已为明确的情况下,应以其为解释申请专利范围的唯一依据,外部证据仅属补充性质,亦即其系依内部证据无法明确解释申请专利范围的情况下所使用之补充证据。
参考数据
台湾专利法
颜吉承,专利说明书撰写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