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商标制度简介
商标程序助理 陈芃
2012-10-03
泰国商标法自1931年起实施,最新修订之商标法于2000年6月起生效。
一、 国际组织
(一) WTO
(二) WIPO
二、 商标种类
(一) 商品商标
(二) 服务商标
(三) 集体商标
(四) 证明商标
三、 申请商标所需数据
(一) 委任书,须经法院之公证、外交部之签证后,再经泰国驻外单位之认证始为有效。委任书之有效期限为一年;
(二)15份商标图样;
(三)指定商品。每一申请案仅能有一个类别,无法并案申请;
(四)使用证明;
(五)泰国商标之商品及服务分类采双轨制,国际分类法(尼斯分类)与其本国分类法并用。
四、 商标申请程序及审查程序
欲申请注册之商标,应有显著之特征,并且不得与他人已取得之合法商标权相冲突,亦不得以不正当之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使用并具一定影响之商标。因此搜集资料是必然也是最重要的步骤,以避免与他人之商标雷同,而有违法之虞。
若查询结果,显示没有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标,申请人即可提出申请。
商标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商标权责机关,即泰国商标局,收受申请案后,3、4个月内即开始进行审查,以确定申请之商标是否有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之规定,以及是否与他人已申请或注册之商标相同或近似。
倘经审查后,认为该申请不符注册相关规定,商标申请即被驳回。如申请人对商标主管机关所为之裁定不服,可向泰国商标委员会请求复审以维自身权益。
泰国商标局若核准该申请案,则会将该案刊登于商标公报上予以公告,公告期为90日,期间内任何人均可对该申请案提出异议。
若有异议,审查人员即针对异议理由作成审定书交付予申请人,申请人收受后,须于一定期限内提出答辩,若未为答辩,则视同放弃申请案。
若未有人提出异议,该商标即被准予注册。
五、 商标权存续期间
商标专用权自申请日起10年为有效期间,于期满前90日可办理延展,每次延展期为10年。若商标注册后,连续达3年没有在泰国进行商标使用,任何人皆可以注册人未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为由,向商标局要求撤销该注册商标。
流程图http://www.ipthailand.go.th/ipthailand/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1080&Itemid=264
参考文献
世界智慧财产权法制,江必卿、卢玉樱,中华民国标准协会。
http://www.sipo.gov.cn/dfzz/guangxi/dmzscq/200902/t20090226_442361.htm
http://www.ipthailand.go.th/ipthailand/index.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