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商标制度简介
商标程序助理 陈芃
2012-10-03
印度尼西亚之商标法于1961年10月颁布。商标专用权之取得系基于商标之使用,由此可知,印度尼西亚之商标注册系采使用主义。最新修订之商标法于2001年8月1日开始施行。
一、 国际组织
(一) 巴黎公约
(二) 世界智能财产权组织
(三) WTO
(四) WIPO
二、 申请商标所需数据
(一) 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二) 委任书;
(三) 商标图样20份;
(四) 商品名称和类别;
(五) 就非英文的文字商标,申请人须提供与该文字商标相应之英译文及意译文;
(六) 印度尼西亚商品及服务分类采双轨制,共分35类。地1类至第34类是依国际分类法,第35类为印度尼西亚本国分类,主要为服务分类。
三、 商标种类
(一) 商品商标
(二) 服务商标
(三) 集体商标
(四) 立体商标
四、 商标申请程序及审查程序
欲申请注册之商标,应有显著之特征,并且不得与他人已取得之合法商标权相冲突,亦不得以不正当之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使用并具一定影响之商标。因此搜集资料是必然也是最重要的步骤,以避免与他人之商标雷同,而有违法之虞。
决定商标后,申请者必须提供注册所需之文件数据予商标权责机关,始能进行申请程序。
商标之审查,包括程序审查及实体审查,程序审查系对表格、文件、申请人资格等进行审查,符合规定后始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系依法律审查商标是否具可注册性、与注册在先之商标是否雷同、有无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
申请案经实质审查后如有不予注册之事由,审查人员需将该核驳理由做成审定书寄交申请人,申请人在收受核驳通知后30天可提交复审,否则,该申请将被视为放弃。
商标经审查通过后,会刊登在商标公报上,公告期间为3个月,期间内任何人皆能提出异议。若无异议,商标主管机关即会发予注册证。
五、 商标权存续期间
商标专用期自注册之日起10年为有效期间,于期满前6个月得办理延展,每次延展其亦为10年。而印度尼西亚对逾期未办理延展之商标权人必无缓冲期之设计,故逾期未办理延展者,即会丧失其商标使用权。
流程图http://www.commitment.com.tw/tw/node/271
参考文献
世界智慧财产权法制,江必卿、卢玉樱,中华民国标准协会。
http://www.commitment.com.tw/tw/node/271
http://www.sipo.gov.cn/dfzz/guangxi/dmzscq/200902/t20090226_44235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