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优先权两岸现况之浅谈
专利工程师 黄泰绫
2012-10-03
简言-在专利法中,国际优先权是一项在不同国家间有效保障申请人研发成果的权利。此权利使申请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以第一次申请案(母案)的申请日为后 申请案(子案)审查基准起始日期,且后申请案(子案)的专利要件的判定也是以第一次申请案(母案)的申请日为审查判断之依据,但后申请案(子案)的专利有 效期限则以后申请案(子案)的申请日为起始日。
由来-其制度起源于保护工业财产权之巴黎公约,其于1833年由11个国家签署,目的是在一定时间内保护申请人为其所拥有的创作发明申请国际保护,减 轻专利权的属地主义原则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国际优先权是因应专利有属地主义原则的限制而发展的权利,此权利使发明人的专利不会因为在一个国家提出专利申请 案后,而被其它发明人在其它国家抢得先申请的机会。
现况-台湾产业大举西进大陆,因此对于在台湾与大陆两地主张国际优先权以保障发明人之研发成果就显得相当重要。在大陆专利法中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 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中保障了申请人的国际优先权,但是在政治上大 陆认为台湾是大陆的部份属地不是一个国家,因此大陆不承认台湾申请人在两岸之间所主张的国际优先权,而且在申请文件上也不接受含有中华民国之字样。同样 地,台湾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申请人就相同发明在与中华民国相互承认优先权之国家或世界贸易组织会员第一次依法申请专利,并于第一次申请专利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向中华民国申请专利者,得主张优先权。」中明确指出台湾准予申请人国际优先权之主张需建立在两国的互惠原则上,因此台湾也无法给予大陆申请人 主张国际优先权之权利。
所幸,为保障两岸人民申请专利之权益,促进两岸经济、科技与文化发展,双方透过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已于2010年11月22 日起正式受理双方所主张专利优先权之申请案件。自2010年11月22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为止,大陆受理台湾优先权主张专利共7,213件、商标 65件,台湾受理大陆优先权主张专利共4,925件、商标238件。在两岸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后,可有效保障申请人研发成果。
参考文献
台湾专利法
鲁明德,解析专利信息,第三版,第131页至第139页
海峡两岸智能财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经济部智能财产局,
http://www.tipo.gov.tw/ch/NodeTree.aspx?path=3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