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商标制度简介
商标程序助理 陈芃
2012-10-09
马来西亚于1976年制定商标法,为商标注册及使用之规范。最新修订的商标法于2001年8月起实施。马来西亚的商标法大致以英国商标法为其基础。又马来西亚是采优先制的国家,以商标的原始凭证认定权利人。
一、 国际组织
(一) 巴黎公约
(二) 尼斯协定
(三) WIPO
(四) WTO
二、 申请商标所需数据
(一) 申请书;
(二) 委任书,申请人签名即可,不须经公证或签证;
(三) 商标图样12份;
(四) 指定商品及其分类,一申请案仅可包含一个类别;
(五) 优先权证明。
三、 商标种类
(一) 商品商标
(二) 服务商标
四、 商标申请程序及审查程序
申请注册之商标,应依据商标法规定的商品分类表按类别申请,每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向商标主管机关提交相对应之申请材料。商标主管单位收受申请书的日期,即为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依法完成申请手续后,主管机关将发给申请编号。
有关优先权的部分,马来西亚商标法规定,如在马来西亚申请商标注册,在自马来西亚参加的多边条约的成员国申请保护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的,可要求优先权。优先权的申请必须由优先权文件来证实,例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明。
商 标审查程序包括形式及实质审查,商标主管机关会先为形式审查,审查申请所需文件、数据及费用等是否已备齐,若无缺漏,始进行实质审查。主管机关在此阶段, 主要是确认申请注册之商标,是否已经有其它人注册或申请注册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同时,审查该申请注册之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之规定。
申请注册之商标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后,即公告于政府公报上,公告期为3个月。期间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若有人异议,商标审查人员将根据异议人提交的书面资料、证据及理由等做出裁定,不另外进行听审程序。
倘无人于公告期内提出异议,该商标则准予注册。
五、 商标权存续期间
马来西亚商标专用期自申请日起算,有效期限为10年。专用期届满前3个月内可申请延展,每次延展期为10年。
参考文献
世界智慧财产权法制,江必卿、卢玉樱,中华民国标准协会。
http://www.sipo.gov.cn/dfzz/guangxi/dmzscq/200902/t20090226_44235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