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输入与权利耗尽原则之浅谈
专利工程师 黄泰绫
2012-10-11
一、 前言
所谓权利耗尽原则,指权利人就其所制造、创作或经其同意或制造或重制之物品,于第一次进入市场后,即丧失其对该物品之贩卖权与使用权。亦即权利人就该物品之 贩卖权、使用权已经被耗尽,任何合法取得该物品之第三人,均可自由将该物品让与他人或任意使用,权利人不得予以干预或主张权利。权利耗尽规定之目的是为了 对专利权人行使其发明之贩卖权、使用权加以适当之限制,使该专利品可顺利自由流通并发挥其使用效益。但专利权人是否有权禁止他人平行输入专利品之行为,这 里则以我国专利法规及其效力来探讨。
二、 现况
平行输入是指没有经过专利权人或其代理商的授权,从国外买到其制 造物后,自行输入国内贩卖。在民国九十九年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六款:「专利权人所制造或经其同意制造之专利物品贩卖后,使用或再贩卖该物品者。上述制造、 贩卖不以国内为限。」中规定第一次销售后其专利权人之专利耗尽,且其中规定制造、贩卖不以国内为限,但是平行输入之行为乃是在外国制造,在国内贩卖,且民 国九十九专利法中第五十七条中明订贩卖之区域,由法院依事实认定之。
若是以其权利耗尽之原则探讨,关于权利耗尽原则依其效力可分为国内耗尽与国际耗尽二种,其意涵分述如下:
1. 国内耗尽:所谓权利的国内耗尽,系指权利人就其所制造、创作或经其同意制造或重制之物品,于本国内第一次进入市场后,其对该物品之贩卖权与使用权始被耗 尽,因此,对于在外国第一次进入市场之物品,权利人对该物品之权利仍未耗尽,而得于本国内就该物品主张其权利。
2. 国际耗尽:在外国的第一次销售行为即使权利人就该物品之权利耗尽者,则为权利的国际耗尽理论。换言之,权利人对其所制造、创作或经其同意制造或重制之物品,于本国或外国第一次进入市场后,其就该物品之贩卖权与使用权即被耗尽,而不得复行主张。
而我国在民国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立法院三读通过「专利法」修正案中修正我国权利耗尽原则明确采用国际耗尽原则。
三、 结语
根据我国九十九年专利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无法明确界定其平行输入是否侵害专利权人之贩卖权,其贩卖之侵害由法院依事实认定之。但我国在民国一百年十一月二十 九日立法院三读通过「专利法」修正案中修正我国权利耗尽原则明确采用国际耗尽原则,从而界定该物品在外国第一次销售行为即耗尽专利所有权人之权利。
参考数据
专利法(民国九十九年九月十二日施行),智慧财产法院,全国法规数据库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_Vaild.aspx?PCODE=J0070007
专利法修正总说明及条文对照表(民国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三读通过),专利法修法专区,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http://www.tipo.gov.tw/ch/AllInOne_Show.aspx?path=2769&guid=45f2e9ed-6a50-488e-8514-47a78e3cc320&lang=zh-tw
谢铭洋,智慧财产权法,台北,元照,第一版,第262页至第2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