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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不公平竞争-反托拉斯法之浅谈

限制不公平竞争-反托拉斯法之浅谈
专利工程师 黄泰绫
2012-10-12


一、    前言
 
我 国专利法第一条即开宗明义表示,专利制度之目的在促进产业发展,为避免专利权人专利之滥用行使,该法亦从平衡专利权个人利益及社会大众之公共利益之观点, 对专利权加以一定之限制为维护交易秩序与消费者利益,以确保公平交易、公平竞争、防止不正当竞争、垄断、不当联合行为、及联合价格操控等,许多国家纷纷制 定相关的法规。

二、    我国专利法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文第二项:「专利权人有限制竞争或不公平竞争之情事,经法院判决或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处分确定者,虽无前项之情形,专利专责机关亦得依申请,特许该申请人实施专利权」,而将限制竞争或不公平竞争之情事纳入其限制范围中。

三、    美国─反托拉斯法
 
美 国政府以反托拉斯法限制专利权人有限制竞争或不公平竞争情事之发生。反托拉斯(antitrust)的最初意义就是反垄断(antimonopoly), 始于美国石油大王洛克菲勒(John D. Rockefeller)在1882年联合了40家相关的企业,集体由标准石油托拉斯(Standard Oil Trust)统筹管理业务,经由联合管理达成拉抬或控制价格的目的,而演变成不当垄断的现象。美国政府为解决此状况,于1890年通过鼎鼎有名的休尔曼法 (Sherman Act)。标准石油反托拉斯(Standard Oil Trust)之后被美国政府起诉,且于1911年宣告瓦解,此后反垄断被称为反托拉斯,即是在对抗藉联合信托以行使不当之商业垄断。现今在美国与反垄断相 关的竞争法,笼统称之为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laws),通过的相关法案,包含有1890年休尔曼法(Sherman Act),1914年克莱顿法(Clayton Act),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1936年罗宾逊-帕特曼法(Robinson-Patman Act),以及1950年赛勒-凯福维尔法(Celler-Kefauver Act)。

四、现况
 
近年来,我国科技竞争力日渐受到国际的重视,台湾产业在国际市场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从台湾出口到 美欧地区的货物日渐增多,相对性台湾厂商也面临了许多在美国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件,更面临到反托拉斯法的调查。最近的案件以友达光电等许多厂商在2006年 以联合垄断LCD面板价格被起诉最为轰动,以下为其案件之整理表格:

 

发生日期

案件

地点

被调查对象

状态

2006.12.12

美国调查液晶面板厂联合垄断LCD面板价格

美国

夏普、Epson Imaging Devices、日立显示器、三星电子、乐金显示、友达光电、奇美电子、中华映管、瀚宇彩晶

罚金共计13亿9200万美元,起诉17人。



此案件自2006年延烧至2012年,反托拉斯案经常是连锁反应,只要一个国家的反托拉斯案成立,接连其它地区也将持续发生。将来很多行业都有可能遭到控告,各家厂商都须建立有效机制,学会如何因应。

五、结语
 
随 着经济环境的改变,各国家对于智慧财产的管理应用更加严格,国人企业除遵循我国专利法申请专利更应注意其专利之行使,避免滥用之情事发生。因应经贸全球 化,为避免触犯反托拉斯法,就企业自身应纳入法律训练、建立其守则,以利企业同仁共同遵循,避免无意间危害公司,让公司蒙受莫大损害与赔偿。


参考数据
专利法(民国九十九年九月十二日施行),智慧财产法院,全国法规数据库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_Vaild.aspx?PCODE=J0070007
反托拉斯诉讼:液晶面板厂联合垄断LCD面板价格,科技产业信息室
http://cdnet.stpi.narl.org.tw/techroom/pclass/2009/pclass_09_A09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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