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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授权范围划分授权样态之浅谈

 

依授权范围划分授权样态之浅谈
专利工程师 黄泰绫
2012-10-15

 

 

一、前言

 

专利之排他权,并非意味着有关制造、贩卖及使用之权必须由专利权人加以实施。专利权人可藉由让与或授权方式由受让人或被授权人实施其专利,其中专利授权系指专利权人对该专利仍保有其完整的权利,只是将实施该专利权利的全部或部分,于特定条件下,授权予他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该专利之全部或部分权利,于授权期期满或其他条件成就时,专利权人即自动恢复其全部权能。

 

 

二、专利授权之样态

 

专利授权为专利所有权人基于本身之利益而将其所拥有之专利,以一定条件授予他人特定范围之权限,而授权的各种类型依授权范围划分有两种样态,如下所述。

 

()    专属授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专属授权之被授权人在被授权范围内,得以著作财产权人之地位行使权利,并得以自己名义为诉讼上之行为。著作财产权人在专属授权范围内,不得行使权利。」可知专属授权是指被授权人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和一定的时间期限内专属拥有授权人该专利之实施权。即被授权人为该专利的唯一授权用户,授权人和任何第三人均不得在该地域和期间内使用该项专利,且被授权人完全享有该专利之实施权,但专利的所有权仍属于授权人。依照专属授权契约的规定,专利权人无权再将该项专利的实施权转让他人而且专利权人本人也不能实施该专利。只有当契约期满后,专利权人才拥有实施该项专利或向他人转让该项专利的权利。此外,专利已为专属授权之状态下,除另有约定外,该专利所有权仍得让与或继承。

 

()    非专属授权

 

专属授权与非专属授权最主要之区别,即在于我国新法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专属被授权人得将其被授予之权利再授权第三人实施。但契约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非专属被授权人非经发明专利权人或专属被授权人同意,不得将其被授予之权利再授权第三人实施。再授权,非经向专利专责机关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非专属授权即授权人得将受法律保护专利之各项排他性权利,在相同期间或地域范围内,得同时或先后分别授权予不同对象,而在授权范围内,被授权人得以自由行使该项被授予之权利,而免于侵权之疑虑,但无控制或排除专利权人或第三人使用相同专利,而与其竞争之情况,或者,对于授权专利受侵害时,亦无权提起诉讼。再者,除非授权双方间另有约定,否则被授权人无再将该权利受予第三人之权,即指其无再授权之权利。

 

也就是说,非专属授权是一种允许授权人多次授权的授权方式,除了允许被授权人在规定的地域或时间内实施其专利外,还可以继续允许其他第三者实施其专利,并且专利权人仍保留着自己对其专利的使用权。

 

 

三、结语

 

无论是专属授权或非专属授权均有其优缺点,因此须以当事人之需要及协议加以决定,但其中所采取之授权类型所规范的内容,则必须符合或不违反相关法令之规定,使其秩序不受到破坏。

 

 

参考数据

浅谈专利法之专属授权,黄俊益

http://www.aipo.com.tw/advance/0401.asp?SID=24

著作权法(修正日期民国九十九年二月十日),智慧财产法院,全国法规数据库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7

专利法(修正日期民国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智慧财产法院,全国法规数据库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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