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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样态之浅谈

专利侵权样态之浅谈
专利工程师 黄泰绫
2012-10-16


一、前言
 
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权利。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间内,享有专有排除他人未经其同意而制造、为贩卖之要约、贩卖、使用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物品之权。若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而制造、为贩卖之要约、贩卖、使用或进口其专利物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之行为,即侵害专利权。


二、专利侵害之态样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物品专利权人,除本法另有规定者外,专有排除他人未经其同意而制造、为贩卖之要约、贩卖、使用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物品之权。方法专利权人,除本法另有规定者外,专有排除他人未经其同意而使用该方法及使用、为贩卖之要约、贩卖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方法直接制成物品之权…」、专利法第一百零六条:「新型专利权人,除本法另有规定者外,专有排除他人未经其同意而制造、为贩卖之要约、贩卖、使用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新型专利物品之权…」及专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新式样专利权人就其指定新式样所施予之物品,除本法另有规定者外,专有排除他人未经其同意而制造、为贩卖之要约、贩卖、使用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新式样及近似新式样专利物品之权…」可知受法律保护之发明、新型及新式样专利权利。
 
若其专利之物品或方法落入侵害专利权范围,则为专利侵害,其样态如下所述。
 
(一)专利直接侵害
 
将他人的专利之物品或方法一模一样的加以制造、使用、贩卖或进口。
 
(二)专利间接侵害

目前专利法就间接侵权虽无明文规定,但透过民法及判例之补充,仍有共同侵权及间接侵权之法源依据。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若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专利权人之专利权,需负连带赔偿责任,又称共同侵权。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造意人及帮助人,视为共同行为人」,即为目前现行法下间接侵权之依据。而其样态如下:
1.由第三人引诱侵权人直接从事专利的侵害行为。
2.第三人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以生产营利为目的制造、销售只能用于装配专利产品的零件,或者只能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设备。


三、结语
 
专利权人的专利在遭到侵害时必须证明三件事:1.证明专利权有效2.证明有侵权行为之事实3.证明侵权行为人有故意或过失。确认该专利目前是有效的及证明专利侵害之行为事实才能向司法机关寻求协助。而证明侵权行为人有故意或过失可依据专利法第八十五条第三项:「依前二项规定,侵害行为如属故意,法院得依侵害情节,酌定损害额以上之赔偿。但不得超过损害额之三倍。」索求赔偿。


参考数据
民法(民国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全国法规数据库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专利法(民国九十九年九月十二日施行),智慧财产法院,全国法规数据库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_Vaild.aspx?PCODE=J0070007
专利侵害鉴定要点,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http://www.tipo.gov.tw/ch/AllInOne_Show.aspx?path=819&guid=af253442-f923-4ee3-9606-a2f8e691806d&lang=zh-tw
鲁明德,解析专利信息,台北,全华,第三版,第258页至第260页
刘国照,专利实务论,台北,元照,出版,第341页至第3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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