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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新法之申请专利范围及摘要修正

专利新法之申请专利范围及摘要修正
专利工程师  黄泰绫
2012-10-19

 

 

一、前言

 

新修正之专利法,已于民国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由立法院三读通过,距离施行日愈来愈近,对于申请人来说了解申请文件该如何准备是相当重要的,而新修正之专利法在说明书的部分增修了哪些规定,在此列举新法中有关说明书之规定并比较修法前后之差异。

 

二、专利新法将申请专利范围及摘要独立于说明书之外

 

为符合国际趋势参照他国相关法规在本次修法中将专利申请范围及摘要独立于说明书之外。以下就新旧法差异之点,详述之。

 

旧法

新法

第二十三条 申请专利之发明,与申请在先而在其申请后始公开或公告之发明或新型专利申请案所附说明书或图式载明之内容相同者,不得取得发明专利。但其申请人与申请在先之发明或新型专利申请案之申请人相同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条 申请专利之发明,与申请在先而在其申请后始公开或公告之发明或新型专利申请案所附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或图式载明之内容相同者,不得取得发明专利。但其申请人与申请在先之发明或新型专利申请案之申请人相同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五条 申请发明专利,由专利申请权人备具申请书、说明书及必要图式,向专利专责机关申请之。

申请权人为雇用人、受让人或继承人时,应叙明发明人姓名,并附具雇佣、受让或继承证明文件。

      申请发明专利,以申请书、说明书及必要图式齐备之日为申请日。

      前项说明书及必要图式以外文本提出,且于专利专责机关指定期间内补正中文本者,以外文本提出之日为申请日;未于指定期间内补正者,申请案不予受理。但在处分前补正者,以补正之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五条  申请发明专利,由专利申请权人备具申请书、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摘要及必要之图式,向专利专责机关申请之。

      申请发明专利,以申请书、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及必要之图式齐备之日为申请日。

  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及必要之图式未于申请时提出中文本,而以外文本提出,且于专利专责机关指定期间内补正中文本者,以外文本提出之日为申请日。

未于前项指定期间内补正中文本者,其申请案不予受理。但在处分前补正者,以补正之日为申请日,外文本视为未提出。

 

()专利新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将申请专利范围独立于说明书之外

为符合国际趋势,参考日本特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欧洲专利公约(EPC)第七十八条第一项、实质专利法条约(Substantive Patent law Treaty,SPLT)草案第五条、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PCT)第三条第二项、大陆地区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原有旧法中说明书包含申请专利范围之部分,改为独立于说明书之外。

 

()专利新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将摘要独立于说明书之外

日本特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于公元二千年亦配合专利合作条约(PCT)之规定修正之,其他如欧洲专利公约(EPC)第七十八条第一项、实质专利法条约(SPLT)草案第五条、专利合作条约(PCT)第三条第二项、大陆地区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等规定皆将「摘要」独立于说明书之外,为符合国际趋势,原有旧法所称之说明书均包含「摘要」,在新法中将「摘要」独立于说明书之外。

 

()专利新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文字修正

因申请发明专利其技术内容未必均有图式,有必要时才须检附图式,为求意涵之明确,修正其法规。

 

()专利新法第二十五条移除旧法第二项

采先申请主义之国家中,多数于提出申请时无须附具申请权证明文件,例如日本、大陆地区及欧洲专利公约(EPC)等,因此删除旧法第二项规定。

 

三、结语

 

为求符合国际趋势将申请专利范围、摘要均独立于说明书之外,其他国家在此已行之有年想必是有其优势效果,但是否适用于我国仍须施行后以实际案例说明才能得知。

 

 

参考数据

专利法(民国九十九年九月十二日施行),智慧财产法院,全国法规数据库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_Vaild.aspx?PCODE=J0070007

专利法修正总说明及条文对照表,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http://www.tipo.gov.tw/ch/AllInOne_Show.aspx?path=2769&guid=45f2e9ed-6a50-488e-8514-47a78e3cc320&lang=zh-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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