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新法之主张优先权规范修正
专利工程师 黄泰绫
2012-10-19
一、前言
为鼓励创新、保护研发之成果,新修正之专利法增订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如非因故意而未于申请时主张优先权、视为未主张,致丧失优先权之效果者,准其申请回复之机制。
二、专利新法放宽主张优先权之规范
为符合国际趋势并鼓励创新、保护研发之成果,在本次修法中放宽优先权之主张规范并新增其申请回复机制,以下就新旧法之差异叙述说明。
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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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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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依前条规定主张优先权者,应于申请专利同时提出声明,并于申请书中载明在外国之申请日及受理该申请之国家。
申请人应于申请日起四个月内,检送经前项国家政府证明受理之申请文件。
违反前二项之规定者,丧失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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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依前条规定主张优先权者,应于申请专利同时声明下列事项:
一、第一次申请之申请日。
二、受理该申请之国家或世界贸易组织会员。
三、第一次申请之申请案号数。
申请人应于最早之优先权日后十六个月内,检送经前项国家或世界贸易组织会员证明受理之申请文件。
违反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项之规定者,视为未主张优先权。
申请人非因故意,未于申请专利同时主张优先权,或依前项规定视为未主张者,得于最早之优先权日后十六个月内,申请回复优先权主张,并缴纳申请费与补行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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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新法第二十九条新增声明事项─外国申请案之案号
依据巴黎公约( Paris Convention)第四条规定,旧法已规定应声明在外国之申请日及受理该申请之国家外,也应声明在外国申请案之案号,以资明确,因此新法中新增声明事 项─外国申请案之案号。外国申请案之案号,则属得补正之事项,如未于申请时一并声明者,不视为未主张优先权。
(二)专利新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修正检送优先权证明文件之期限
为符合国际趋势,如日本特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欧洲专利公约施行细则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修改申请人检送优先权证明文件之期限为最早之优先权日后十六个月内。
(三)专利新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丧失优先权」之制度改为「未主张优先权」
为符合国际趋势,参考专利法条约(PLT)第六条第八项b款、日本特许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及大陆地区专利法第三十条规定,且优先权非独立性质之权利,因此对于违反主张优先权之相关程序要件者,将旧法中规范「丧失优先权」改为「未主张优先权」之方式。
(四)专利新法第二十九条增订第四项优先权申请回复之机制
为 符合国际趋势参照欧洲专利公约(EPC)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及专利法条约(PLT)第十二条规定,增订回复优先权主张之机制。申请人如非因故意之事由, 未于申请专利同时主张优先权者,申请人得于最早之优先权日后十六个月内,提出回复优先权主张之申请,并缴纳回复优先权主张之申请费,及补行本条第一项及第 二项规定期间内应为之行为。
三、结语
为符合国际趋势并鼓励创新、保护研发之成果,参照多国之条例修改优先权之相关规范并增订其申请回复之机制,但其中之非因故意之事由包含了病痛、天灾或不可归责当事人之事由皆可申请回复,但此机制究竟是便利于申请人抑或是增添审查机关之负担于我国施行后便可知晓。
参考数据
专利法(民国九十九年九月十二日施行),智慧财产法院,全国法规数据库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_Vaild.aspx?PCODE=J0070007
专利法修正总说明及条文对照表,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http://www.tipo.gov.tw/ch/AllInOne_Show.aspx?path=2769&guid=45f2e9ed-6a50-488e-8514-47a78e3cc320&lang=zh-tw
新公布之「专利法」修正案,游逸倩
http://www.winklerpartners.com/?p=2817&lang=zh-h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