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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要件─产业利用性之浅谈

专利要件─产业利用性之浅谈
专利工程师 黄泰绫
2012-10-22


一、    前言

专利要件(Patentability of Inventions) 是检验发明或创作是否能授予专利的法定要件,一般包括产业利用性(Industrially Applicable)、新颖性(Novelty)及进步性(Non-Obviousness)。以下就产业利用性介绍及解释。

二、产业利用性之意义

产业利用性是指该发明可以在产业上加以实施、利用,也就是专利的客体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与使用,且能产生积极的利益。在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的专利审查基准中认为若申请专利之发明在产业上能被制造或使用,则认定该发明可供产业上利用,具产业利用性;其中,能被制造或使用,指在产业上实施具有技术特征之技术手段,即能制造所发明之物或能使用所发明之方法。具产业利用性之发明并非仅指制造产物或使用方法而已,只要该发明能加以实际利用,而有被制造或使用之可能性即符合产业利用性,并不要求该发明已经被制造或使用。

而「产业」应包含任何领域中利用自然法则而有技术性的活动,亦即包含广义的产业,例如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牧业、矿业、水产业等,甚至包含运输业、通讯业、商业等。

三、不予专利之案例

理论上可行之发明,若其实际上显然不能被制造或使用者,亦不具产业利用性,例如为防止臭氧层减少而导致紫外线增加,以吸收紫外线之塑料膜包覆整个地球表面的方法。且依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人体或动物疾病之诊断、治療、手术方法」与第三款「发明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或卫生者」已将此類情形列入「法定不予专利项目」,因此无需曲解产业利用性定义。于产业利用性判断亦无需考量技术内容是否违反法令或违反公序良俗卫生,以免产生混淆。

抑或是违反自然法则之永动机发明,即使发明说明中明确且充分记载其内容,仍不可能据以实施申请专利之发明所利用之原理显然违反已确立之自然法则,例如说明书中叙及永动机之发明功效或目的时,其显然违反能量不灭定律,应以违反自然法则及非可供产业上利用为理由,依专利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前段予以核驳。但若申请专利范围为特定结构之永动机,且说明书中并无违反自然法则之叙述时,应属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规范之范围。对于未完成之发明,无论是欠缺达成目的之技术手段的发明,或虽然有技术手段但显然无法达成目的之发明,若其本质上并未违反自然法则,只是形式上未明确或未充分记载对照先前技术之贡献,使发明之揭露内容无法达到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可据以实施之程度,属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四、结语

产业利用性是发明专利本质上的规定,不需检索即可判断,因此实际审查专利要件先后顺序为产业利用性、新颖性、进步性,如不符合产业利用性则无须再审新颖性与进步性。


参考数据
现行专利审查基准汇编,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http://www.tipo.gov.tw/ch/NodeTree.aspx?path=446
专利法(民国九十九年九月十二日施行),智慧财产法院,全国法规数据库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_Vaild.aspx?PCODE=J0070007
鲁明德,解析专利信息,台北,全华,第三版,第113页至第1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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