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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先申请原则

浅谈先申请原则
专利工程师 黄泰绫
2012-10-24

 

 

一、前言

 

专利是一种具有强烈排他性的权利,因此,国家基于一发明一专利的原则,对每一个发明只能授予一个专利权,不能重复授予专利。而我国是以专利提出申请的先后来决定专利的归属,此为先申请原则。

 

 

二、先申请原则之意涵

 

先提出申请的人可获得专利权,先申请原则易于确定谁是发明人,且可避免发明人不确定的问题,也可以促使发明人尽速将其发明公开,以提升产业的发展。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同一发明有二以上之专利申请案时,仅得就其最先申请者准予发明专利。但后申请者所主张之优先权日早于先申请者之申请日者,不在此限。前项申请日、优先权日为同日者,应通知申请人协议定之,协议不成时,均不予发明专利;其申请人为同一人时,应通知申请人限期择一申请,届期未择一申请者,均不予发明专利。」可知,同一发明,当有二个申请案抑或是一个申请案一个专利,不论是不同日或同日提出申请,不论是不同或同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均只能对最先申请准予专利,不得准予二个专利。

 

 

三、同一申请人同日提出二个发明申请案的处理原则
 

发明专利为请求审查制,故适用专利法第三十一条时,必须以发明申请案有请求实体审查为前题。兹以所有申请案均已提出实质审查为基准点,分别叙述公告与否的处理原则:

 

()所有申请案均尚未公告

 

若所有申请案经过实质审查后,得准予专利者,应就所有申请案通知申请人限期择一申请,若申请人未择一申请,且仍认定为同一发明时,应依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核驳所有相关申请案。若有其他核驳理由,应发出审查意见函,除该核驳理由外,并应一并叙明该申请案与其他申请案为同一发明,于指定期限届满后,视相关申请案之补充、修正、撤回、申复等情况继续审查。

 

()其中一申请案已经公告

 

若其他申请案得准予专利者,应就所有相关申请案通知申请人限期择一申请。若申请人选择该已公告之专利案,其他申请案应不予专利;若申请人未选择该已公告之专利案,应依职权撤销该专利案,始能核准另一申请案。若申请人未择一申请,且仍认定为同一发明时,应依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依职权撤销该已公告之专利案并核驳所有相关申请案。

 

 

四、结语

 

若是承认一个发明可以有多个专利,那么专利权的主张就会造成混乱,因此为避免过于扩张专利权,我国基于一发明一专利的原则,对每一个发明只能授予一个专利权,不能重复授予专利,并以专利提出申请的先后顺序来决定专利的归属。

 

 

参考数据

现行专利审查基准汇编,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http://www.tipo.gov.tw/ch/NodeTree.aspx?path=446

专利法(民国九十九年九月十二日施行),智慧财产法院,全国法规数据库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_Vaild.aspx?PCODE=J0070007

鲁明德,解析专利信息,台北,全华,第三版,第148页至第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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