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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发明单一性
浅谈发明单一性
三、单一性之审查原则 申请案有两项以上之请求项,判断其是否符合发明单一性的标准在于请求项所载之发明的实质内容是否属于一个广义发明概念,亦即请求项之间是否具有相同或相对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使其于技术上相互关联。 申请专利之发明,实质上为二个以上之发明时,审查机关将依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专利之发明,实质上为二个以上之发明时,经专利专责机关通知,或据申请人申请,得为分割之申请。前项分割申请应于原申请案再审查审定前为之;准予分割者,仍以原申请案之申请日为申请日。如有优先权者,仍得主张优先权,并应就原申请案已完成之程序续行审查。」通知申请人予以分割,或据申请人申请,得为分割之申请,且分割申请应于原申请案再审查审定前提出,准予分割者仍以原申请案之申请日为申请日,如有优先权者仍得主张优先权,并应就原申请案已完成的程序继续审查。 四、结语 为免除专利之审查、侵害鉴定、检索产生困扰,二个以上的发明属于一个广义发明概念者符合发明单一性,得于一申请案中提出申请,所须注意的是其请求项之技术特征必须相关联,才符合发明单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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