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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发明单一性

浅谈发明单一性
专利工程师  黄泰绫
2012-10-25

 


一、前言


对于二个以上专利之发明原本应各别提出申请,但考虑申请人、公众及专利专责机关在专利申请案的分类、检索及审查上之便利,专利法制定发明单一性的规定,规范二个以上之发明于技术上相互关联而属于一个广义发明概念者,得于一申请案中提出申请。


二、单一性之意涵


专利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发明专利,应就每一发明提出申请。二个以上发明,属于一个广义发明概念者,得于一申请案中提出申请。」中所称二个以上发明「属于一个广义发明概念」,指二个以上之发明,于技术上相互关联。技术上相互关联,指请求项中所载之发明应包含一个或多个相同或相对应的技术特征,且该技术特征系使发明在新颖性、进步性等专利要件方面对于先前技术有所贡献之特定技术特征。二个以上之发明属于一个广义发明概念者,则称符合发明单一性。


二个以上发明的技术特征之间具有发明所要求的技术关系时,得认定为相对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例如一请求项之记载为金属弹簧,而另一请求项之记载为橡胶块,两技术特征均有弹性性质,得认定两请求项具有相对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特定技术特征是为审查发明单一性所提出的概念,申请案中二个以上发明是否符合发明单一性,应先审究每一请求项是否包含相同或相对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使每一请求项所载之发明相互关联。例如请求项第1项与第3项有相同或相对应的特定技术特征A,第2项与第3项有相同或相对应的特定技术特征B,若A与B不相对应,则应认定第1、2、3项无相同或相对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不符合发明单一性。
 

三、单一性之审查原则
 

申请案有两项以上之请求项,判断其是否符合发明单一性的标准在于请求项所载之发明的实质内容是否属于一个广义发明概念,亦即请求项之间是否具有相同或相对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使其于技术上相互关联。
 

申请专利之发明,实质上为二个以上之发明时,审查机关将依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专利之发明,实质上为二个以上之发明时,经专利专责机关通知,或据申请人申请,得为分割之申请。前项分割申请应于原申请案再审查审定前为之;准予分割者,仍以原申请案之申请日为申请日。如有优先权者,仍得主张优先权,并应就原申请案已完成之程序续行审查。」通知申请人予以分割,或据申请人申请,得为分割之申请,且分割申请应于原申请案再审查审定前提出,准予分割者仍以原申请案之申请日为申请日,如有优先权者仍得主张优先权,并应就原申请案已完成的程序继续审查。
 

四、结语
 

为免除专利之审查、侵害鉴定、检索产生困扰,二个以上的发明属于一个广义发明概念者符合发明单一性,得于一申请案中提出申请,所须注意的是其请求项之技术特征必须相关联,才符合发明单一性。

 

 

参考数据
现行专利审查基准汇编,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http://www.tipo.gov.tw/ch/NodeTree.aspx?path=446
专利法(民国九十九年九月十二日施行),智慧财产法院,全国法规数据库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_Vaild.aspx?PCODE=J0070007
鲁明德,解析专利信息,台北,全华,第三版,第155页至第1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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