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分割申请
专利工程师 黄泰绫
2012-10-31
一、前言
申请发明专利,应就每一发明提出一申请案;但一申请案为二个以上之发明不符合发明单一性,得为分割之申请。
二、分割申请之意涵
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专利之发明,实质上为二个以上之发明时,经专利专责机关通知,或据申请人申请,得为分割之申请。前项分割申请应于原申请案再审查审定前为之;准予分割者,仍以原申请案之申请日为申请日。如有优先权者,仍得主张优先权,并应就原申请案已完成之程序续行审查。」可知若一申请案为两个以上发明且不符合发明单一性时,则准予分割申请。分割之申请,仍以原申请案之申请日为申请日,分割申请应仅限定在原说明书及图式所揭露之范围内始得为之。
三、申请分割之注意事项
(一)申请分割之人
分割案、分割后原申请案及分割前原申请案申请人皆应相同;若不相同时,则应附有合法签署让与之证明。分割案之发明人应为系属原申请案之发明人。
(二)申请分割之期限
1.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应于原申请案再审查审定前申请分割。
2.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若原申请案已撤回、放弃、不受理或准予专利之审定书已送达,则不得申请分割。因此,若申请案初审之不予专利之审定书已送达者,申请人须先申请再审查,使申请案属于审查阶段,始得提出分割之申请。在修正之新专利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二款中已放宽申请分割之限制,其明文规定原申请案核准审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得申请分割。但经再审查审定者,不得为之。
3.经专利专责机关通知原申请案不符合我国现行专利法第三十二条中发明单一性规定者,应在指定期限内为分割之申请。
四、分割案之实体审查
分割案如须申请实体审查,应依我国现行专利法第三十七条:「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三年内,任何人均得向专利专责机关申请实体审查。依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分割,或依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改请为发明专利,逾前项期间者,得于申请分割或改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专利专责机关申请实体审查。」自原申请案申请日起三年内申请实体审查,如申请分割已逾前述三年期间者,得于申请分割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实体审查。
五、结语
一申请案为二个以上之发明不符合发明单一性,得为分割之申请,且申请案分割后即使原申请案之后撤回、放弃、不受理或撤销,仍不影响分割案之效力。
参考数据
鲁明德,解析专利信息,台北,全华,第三版,第155页至第156页
现行专利法(民国九十九年九月十二日施行),智慧财产法院,全国法规数据库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_Vaild.aspx?PCODE=J007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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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ipo.gov.tw/ch/AllInOne_Show.aspx?path=2769&guid=45f2e9ed-6a50-488e-8514-47a78e3cc320&lang=zh-tw
现行专利审查基准汇编,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http://www.tipo.gov.tw/ch/NodeTree.aspx?path=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