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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专利权期间延长

浅谈专利权期间延长
专利工程师  黄泰绫
2012-11-02

 

 

 一前言

 

专利权存续期间一旦届满,即属公共财,任何人就可以加以利用,但医药品、农药品或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权之实施,依其他法律规定,在未取得许可之前并无法上市,但专利权期间却一直在消耗,为补偿专利权人之权益,我国现行专利法中规定医药品、农药品或其制造方法之专利权期间延长制度。

 

 

二、专利权延长之意涵

 

根据现行专利法第五十二条:「医药品、农药品或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权之实施,依其他法律规定,应取得许可证,而于专利案公告后需时二年以上者,专利权人得申请延长专利二年至五年,并以一次为限。但核准延长之期间,不得超过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取得许可证所需期间,取得许可证期间超过五年者,其延长期间仍以五年为限。前项申请应备具申请书,附具证明文件,于取得第一次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专责机关提出。但在专利权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不得为之。主管机关就前项申请案,有关延长期间之核定,应考虑对国民健康之影响,并会同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订定核定办法。」可知医药品、农药品或其制造方法为获准确保安全性及有效性等为目的之上市许可,致未能实施发明专利权达二年以上时,得提出专利权期间延长之申请。

 

「医药品」是指用于诊断、治疗、减轻或预防人类疾病或其他足以影响人类身体结构及生理机能之物质或组合物。「农药品」使指用于防除农林作物之有害生物或调节农林作物生长或影响其生理作用或调节有益昆虫生长之物质或组合物。

 

 

三、专利权期间延长之要旨

 

()仅发明专利可申请延长专利权期间

 

凡取得医药品、农药品或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之专利权人,欲实施其专利权前,须依药事法第三十九条、农药管理法第九条之规定先取得许可证,才可实施其专利权。因此,得申请延长专利权期间之发明专利仅限于医药品、农药品之物质、其用途或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而新型专利、新式样专利及其他非属医药品、农药品(物质或用途)或其制造方法之发明专利,均不得申请延长专利权期间。

 

()延长专利权期间之权利范围

 

依据专利权期间延长核定办法第九条;「核准延长专利权期间之目标,以许可证所载之有效成分或用途为限。」可知「核准延长专利权期间之目标」就是指经核准延长后的专利权范围。而准予专利权期间延长的专利案件,限于其申请专利范围中申请许可证而导致延误专利权实施之特定用途之目标。

 

 ()申请延长专利权期间之次数

 

依专利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医药品、农药品或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权之实施,依其他法律规定,应取得许可证,而于专利案公告后需时二年以上者,专利权人得申请延长专利二年至五年,并以一次为限。」可知专利权人得延长专利权期间之次数,仅限一次。例如,一发明专利案包含AB两请求项,若先以A许可证申请专利权期间延长并经核准,即不得再以B许可证申请同一案之延长。另外,若同时以A之许可及B之许可申请同一案延长,专利权人仅得选择其中一件许可申请延长,否则亦属重复申请。

 

此外,专利权人于取得第一次许可证后,若该许可证对应多件专利案时,仅能选择其中一专利案申请延长专利权期间。

 

 

四、结语

 

专利制度旨在鼓励、保护、利用发明,以促进产业发展。为维护有关医药品、农药品或其制造方法之专利权人之权益,我国现行专利法中规定医药品、农药品或其制造方法之专利权期间延长制度,使业界持续研究开发新药及其投资意愿,增进人类之健康与福祉。

 

 

参考数据

现行专利审查基准汇编,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http://www.tipo.gov.tw/ch/NodeTree.aspx?path=446

专利法(民国九十九年九月十二日施行),智慧财产法院,全国法规数据库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_Vaild.aspx?PCODE=J0070007

专利权期间延长核定办法(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三日修正),智慧财产法院,全国法规数据库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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