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支付命令
律师 林煜翔
2012-11-02
诉讼真正的意义,不全然在于胜负,而在于能否有效的藉由法院的强制执行,尽速满足自身的债权。而支付命令就是一个快又有效的法律工具,得以满足债权人急切求偿的目的。一个未于法定期间内遭债务人异议而确定的支付命令,与确定的胜算判决,是有着同一的效力,可依强制执行法第一项第二款作为强制执行之执行名义。然而支付命令的声请,依法有独立的声请要件及程序(亦即督促程序),有心使用者应多加了解,简述如下。
一、请求需为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可代替物或有价证券:
就一定数量的金额或有价证券应该不难理解,然而可代替物指的是得以同种类之他物代替者,例如白米、哈利波特小说、糖、油等,反之,不可代替物因为具有物的独特性,不可能有同等种类之物存在,可供替换,例如:土地、J.K 罗琳亲笔签名全球唯一的哈利波特的小说。
二、督促程序,如声请人应为对待给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达应于外国为之,或依公示送达为之者,不得行之:
督促程序在于使有权利的债权人,尽速满足请求,倘若自身的给付义务尚未满足,自然没有权利请求对造支付标的物。而且基于程序正义,支付命令必需让债务人得以收受,赋与其程序上陈述的地位,不可剥夺其表示意见的机会。
三、应依法进行支付命令的声请:
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请求之标的及其数量、请求之原因事实、其有对待给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应发支付命令之陈述。简单言之,即是把请求的人事时地物交代清楚,并且叙明自己有声请的正当性,再向法院声明「请发给支付命令」,让审查的法院可根据声请求内容进行核驳。
四、缴纳声请费用新台币五佰元: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十九的规定,声请发支付命令,需征收裁判费新台币五百元。而此笔费用并不会因声请遭驳回而返还。然而,低廉的声请费用,相较于诉讼程序按诉讼标的金额课征巨额诉讼费而言,在金额上有着无比的优势,故在诉争发生时,许多人选择将声请支付命令而非径为起诉,作为起手式,抱持着碰碰运气的心态,如果支付命令最终遭到债务人的异议,结果也不过是回到诉讼程序,时间上再花费几个月,是桩本小利多的盘算。
五、当债务人没有在二十日内提出异议时:
支付命令最大的优势,就是当债务人经合法送达支付命令后,却没有在二十日内的法定期间,向核发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异议,债权人的目的就会得偿所望,喜出望外地向执行法院声请强制执行。制度上,基于平衡设计之目的,而债务人的异议完完全全不需陈述任何理由,仅需表达否认请求存在即可,但是实务人仍然有不少人轻忽支付命令的效力,未及时在期间内提出异议,面临家产遭受强制执行的风险。
六、成功机率微小的救济—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二十一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前项支付命令有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项之情形者,得提起再审之诉,并以原支付命令之声请,视为起诉。使债务人得有再为救济的机会。惟再审成功机率极低,一百件诉讼案件再审成功的数量可能还低于一件,且再审程序不能阻止进行中的强制程序,债务人如果走到如此程序,通常已是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