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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借贷契约范本及浅析—以贷与人为中心

金钱借贷契约范本及浅析—以贷与人为中心
律师 林煜翔
2012-11-06


一、    前言:许多民众在生活均有向人借钱或借钱予人的经验,只有内容周全的书面证明(或依通称借据),方能确保双方尤其是贷与人的权利,以下先为简单的说明,并尝试草拟乙契约供民众参考。


二、    藉由前言特定债权:首先契约前言的部份,不妨叙明借用人系在何时基于何等理由,向贷与人商借金钱,并议定条款如下云云。虽然前言并无法构成契约的一部份,但日后有助第三人,尤其是法官特定借贷的金钱系何笔,如果双方在短期内有多笔借款,而数额相近或一样时,则背景前言的叙述,即可快速厘清争议。


三、    载明款项已收受:除了特定贷与人及借用人的名字、金钱数额外,必需有条款载明,借用人已于契约订立时,收受贷与人之金钱。因为,依据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条消费借贷的规定,一方移转金钱予他方,为契约成立的要件,故若缺乏此条款的载明,贷与人嗣后又需大费周章提出种种汇款纪录,并且证明该款项即为贷款。


四、    约定还款期间:如有约定借款期间,则贷与人于期限到期后,可立即要求贷与人还款,倘若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间,则依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贷与人尚需定一个月以上的期间,催告借用人返还,无法直接要求借用人返还借款。


五、    约定利息、利率及支付细项:为杜争议,双方可细就利息支付之有无,利率之多寡,利息支付日,违反支付利息之效果均予载明;往往借用人无法依期限支付利息,双方会约定构成贷与人终止契约之事由,并依此要求借用人返还借款。


六、    载明公证条款:为了加速贷与人求偿的速度,双方可载明借用人于违约不为清偿时,其应径受强制执行。再由合格公证人就该份契约予以公证,并作成公证书,嗣后贷与人可直接持该公证书,向强执法院申请就借用人之财产为强制执行。


七、    契约范例:

一、王大同今因公司营业周转不灵,故于民国O年O月O日,向李小明借贷金钱,双定议定借贷款条如下:

二、贷与人李小明         (以下简称甲方)
      借用人王大同         (以下简称乙方)

三、甲方愿将金钱新台币              元贷与乙方。

四、甲方于本契约成立同时,将前条金钱如数交付乙方亲收点讫。

五、本借贷金钱期间自民国○年○月○日起至民国○年○月○日止。

六、乙方于借贷期间届满时,应将借用金钱向甲方全部清偿,不得为部份清偿或怠于履行。

七、约定利息:
(1)本借贷金钱约定利息,依法定利率计算。
(2)前条约定利息之支付期为每月○日,由乙方支付甲方,不得有拖延短欠。
(3)乙方如逾清偿期限时,其逾期后违约金定为每百元按日新台币○分计算。
(4)乙方如有怠于支付利息贰次以上时,虽在借贷期间存续中,甲方得随时终止本借贷契约,乙方不得有异议。
(5)本借贷契约依前条为终止时,乙方应即借用金钱全部及积欠利息一并偿还甲方,不得拖延短欠。

八、乙方如有对于借贷金钱不为清偿时,应径受强制执行。

九、双方约定嗣后如有讼争,则以台北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

             贷与人(即甲方):
             身份证字号:
             住 址:

             借用人(即乙方):
             身份证字号:
住 址:

中华民国 年 月 日


参考法条:
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条。
公证法第十三条。
强制执行法第四条第一项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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