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之核准程序
专利程序助理 吴芳谊
2012-11-6
一、Ex parte Quayle Action
当申请案实体审查结束后,审委认为请求项已符合专利性,惟说明书尚有形式问题需修正,会发下Ex parte Quayle Action,属于形式核驳通知,答辩期限为发文日起两个月,提出修正后,官方将发下核准通知。
二、核准通知函(Notice of Allowability)
当申请案达到核准条件时,审委应即刻发下核准通知函予申请人,其内容包括核准的请求项,核准的理由以及先前审查面询的纪录。
三、领证通知(Notice of Allowance)
领证通知会载明领证费、公开费金额,专利期限调整天数,其缴费期限为发文日起三个月,且不可展延,逾期未缴纳者视为放弃,之后需提出请求(37 CFR 1.137提Petition规定) ,说明逾期的原因,补缴领证费,期限为一个月。
四、专利期限调整(Patent Term Adjustment,简称PTA)
美国专利局会依照官方延误申请程序的时间,适当调整专利期限,如下列所示:
A delay:专利局未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发下通知函
例如: 提出申请后14个月内未发出第一次核驳通知,在答辩后的四个月内未发出核驳通知或核准通知,在领证费缴交四个月后未发证
B delay:申请日起三年内未获核准
C delay:申请案发生干涉程序、诉愿程序或涉及保密命令(secrecy order)
以上因官方延迟可增加计算专利权天数,而因申请人本身造成的延迟(例如答辩延期),则与上述增加之天数作抵销,总合后为PTA之天数
五、审委修正(Examiner’s Amendment)
核准通知会检附审查委员对说明书的修正内容,将于发证时做出修正,范围包括一般之形式修正或是审委与申请人先前共同同意修正的内容,要特别留意的是,美国专利局并不会主动对图式进行修正,申请人需依照审委要求修正图式,并于缴交领证费时一并提交之。
六、核准后修正
申请人可于缴交领证费之前提出核准后修正,而修正内容需经过审查委员审核同意后,才会被专利局接受,提修正时需向审委说明:
1.为何需要修正
2.为何修正之内容或新增之请求项不需要额外检索或审查
3.为何该请求项可被核准
4.为何先前不提出修正
七、发证通知( Issue Notification)
发证通知记载专利号与发证日期,申请人大约会在证书发下前两周收到。
八、撤回核准
(一) 核准通知发下后,缴领证费之前
1.专利局主动撤回核准
撤回后,若专利局决定再次核准申请案时,将发下新的核准通知。
2.申请人提出请求(Petition)撤回核准:
缴交费用,提出充分的理由说明为何需要撤回核准
(二) 一旦领证费已缴交,专利局将不会主动撤回核准,除非发现:
1. 美国专利局的错误
2. 不正或是不法行为
3. 一或多个请求项不具专利性
4. 干涉程序
若符合以下之理由,申请人可提请求撤回核准:
1. 明确陈述一或多个请求项不具专利性
2. 提出RCE
3. 表示放弃申请案
请求撤回核准需取得官方之核准才会生效,而申请人需了解在缴交领证费后的撤回核准并不一定可以有效避免申请案信息的公开。
参考数据:
http://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pep/s711.html
http://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pep/s13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