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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欧洲专利法修法

浅谈欧洲专利法修法
专利程序助理 吴芳谊
2012-11-8


以下为2010年4月1日起生效之修法要点:


一、检索报告(European Extended Search Report)的答辩要求

2005年开始,欧洲专利局在申请案进入实审前,会发下检索报告与检索意见予申请人,旧制规定申请人可以选择先行回复或等第一次核驳通知发下时,再提出答辩,但自2010年4月1日起,新法规定申请人必须对检索意见提出答辩,若未于期限内回复,则视为放弃。

答辩期限为:

1.直接向EPO申请的申请案;PCT进入欧洲的申请案,EPO非该案国际检索局: 于检索报告公开后6个月内提出答辩,与提实审期限相同,若申请人于检索报告发下前提出实审,则EPO将于官方通知内指明答辩之期限,两种情况之期限皆不可展延。

2.PCT进入欧洲的申请案,EPO为该案国际检索局或国际初步审查局:申请人必须在提出修正权利项及缴纳超项费后的1个月内提出答辩,期限不可展延。


二、缩减检索独立项的范围

如果申请案在同一类别下有多个独立项时,欧洲专利局将发下官方通知,要求申请人选择要检索的独立请求项,回复期限为2个月。若逾期未回复,专利局将只检索第一组独立项,之后也将只针对该独立项进行实体审查。


三、提出分割案期限之规定

旧制规定只要在母案发证之前,申请人都可提出分割案申请,而新法规定如下:

(1) 申请人主动提出(Voluntary Divisional Application):

期限为母案实审后发下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起24个月内 (注:具检索意见之检索报告不算是第一次的审查报告)

(2) 申请人被动提出((Mandatory Divisional Application):

如申请案未符合单一性要求,专利局对母案发下不符合单一性发明核驳(Non-Unity Objection),要求申请人提出分割案,其提申期限为官方通知发文日起24个月内


参考数据:
http://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official-journal/information-epo/archive/20091015.html
http://archive.epo.org/epo/pubs/oj009/10_09/10_4819.pdf
http://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html/guidelines/e/c_ii_3_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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