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保密审查之规定
专利程序助理 吴芳谊
2012-11-16
依据中国大陆专利法第20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若违反此条之规定而向外国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案,中国专利局将不授予专利权。
提出保密审查请求之规定:
1. 第一国申请案为外国申请案,应先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保密审查请求书,与申请案之中文说明书。
2. 第一国申请案为大陆申请案,而后将提出外国申请案者,应于提申时一并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保密审查请求。
3. 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之PCT国际申请案,视为已提出保密审查请求。
提出保密审查请求经审核后,即发下「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结果为以下三种情况:
1. 提交文件不符合规定,视为未提出保密审查请求
2. 无保密需求,准许向外国申请专利
3. 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暂缓提出外国申请案,待审委作进一步之审查后,会发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予申请人
提出保密审查请求后未收到回复时:
1. 申请人4个月内未收到保密审查通知书者,可以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案。
2. 申请人6个月内未收到保密审查决定者,可以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案。
若PCT国际申请案经审核后决定需要保密,则该案将终止申请程序,审委应于申请日起三个月内发出通知书予申请人和国际局,且申请人不得向外国提出相同内容之申请案。
参考数据:
http://www.sipo.gov.cn/mtjj/2010/201002/t20100220_496139.html
http://www.cnr.cn/newstop/201002/t20100203_505983819.html
http://www.cnr.cn/gundong/201002/t20100203_5059837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