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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对于揭露先前技术信息义务之规定

欧洲专利对于揭露先前技术信息义务之规定
专利程序助理 吴芳谊
2012-11-15


欧洲专利法第141条规定申请人有揭露先前技术信息的义务,只要申请案处于审查阶段,就必须遵守揭露信息的义务,要点整理如下:

规范之申请案种类:

2011年1月1日(含)之后申请的欧洲专利申请案,分割案及2011年1月1日提出PCT国际申请,而后进入欧洲阶段的申请案。

提交文件:

1. 申请人需提交主张优先权基础案的检索结果(filing a copy of the search results),包括检索报告、先前技术清单或审查报告书等
2. 其数据必须是官方发下的文件副本,不可只是检索结果的引证数据清单
3. 检索结果不需附译本及引证案之文本
4. 若主张多个优先权,所有优先权申请案的检索结果信息皆需提交

不需提交文件的情况:

1. 欧洲专利局可直接取得检索结果之文件
(a)主张之优先权基础案若为日本、美国或英国申请案,申请人无需提交检索结果的数据,因为上述三个国家已同意提供欧洲专利局检索结果的电子文件文件
(b)由欧洲专利局发出检索结果的官方文件,申请人也不需另外提交
2. 母案已提交过的检索结果数据,分割案不需再重复提交,但若有发生新的相关检索资料,申请人仍应提交

其它规定:

1. 申请人若于提申时无法取得优先权基础案的检索结果文件,日后取得后,应尽速(without delay)向欧洲专利局补呈。
2. 若欧洲专利局未收到申请人的检索结果信息,审查部门会发下官方通知要求申请人提供(1)优先权基础案的检索结果 或 (2)无法取得检索结果之声明书,回复期限为发文日起2个月,不得延期,若申请人未于期限内回复,则该申请将视为撤回。
3. 除了优先权基础案,欧洲专利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其它与申请案相关的前案数据


参考数据:
http://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official-journal/information-epo/archive/20101209.html
http://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official-journal/information-epo/archive/201008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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