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专利对于揭露先前技术信息之规定
专利程序助理 吴芳谊
2012-11-15
由于日本专利申请案件数量逐年增长,利用发明人或申请人发现的先前技术文献的资料,不只可缩短审查时间,也将有助于迅速和准确的审查,在这种情况下,日本专利法第36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见备注)知悉任何与申请案相关之发明技术已于公众所知,应提供先前技术之文件。
规范之申请案种类:
2002年9月1日(含)之后的日本专利申请案,分割案及2002年9月1日提出PCT国际申请,之后进入日本阶段的申请案需于说明书中揭露先前技术信息的文件。
如何揭露先前技术(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on Prior Art Documents)
1. 在说明书中列出至少一项公开文件
3. 若申请人有多个先前技术文件,可选择具重大相关性的揭露
4. 若该文件为专利公开本,则需提供其申请号,公开号或专利号
5. 若为非专利文献,则需提供文献名称、出版机构、出版人、发表日、公开日、版本、第几册、引用页数、网址已及网络公开日期
未揭露先前技术的影响
1. 若没有先前技术信息需要揭露,申请人需在说明书中叙明理由。
2. 如果说明书未提供先前技术信息的文件,专利局可以发下官方通知,要求申请人以书面意见提出说明。
3. 若申请人收到官方通知后,未提交回复或是揭露之先前技术信息不合规定要求,审查委员可发下拒绝理由通知书,申请人需于期限内修改说明书,作出回复。
揭露的效力
若申请人未揭露先前技术之信息,会产生核驳理由,但并不会有使专利权失效的作用。
备注: 「在申请专利时」 (Times of filing a patent application) 的定义
申请案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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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专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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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案或转换后申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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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案提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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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日本优先权之申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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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案提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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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外国优先权之申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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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提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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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申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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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提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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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数据:
http://www.jpo.go.jp/iken_e/pdf/jouhoukaiji_shinsakijun_e.pdf
http://www.jpo.go.jp/tetuzuki_e/t_tokkyo_e/Guidelines/1_3.pdf
http://www.jpo.go.jp/tetuzuki_e/t_tokkyo_e/pdf/prior_art_faq.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