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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因应美韩自由贸易协议之专利修法要点

韩国因应美韩自由贸易协议之专利修法要点
专利程序助理 吴芳谊
2012-11-20


韩国政府针对美韩自由贸易协议(Free Trade Agreement,FTA),对韩国专利法做了修订,自2012年3月15日起生效,要点如下:

1.专利权期限延长

根据修订后的专利法,若可归因于韩国专利局造成专利期间的延迟,专利期限可适当延长以弥补专利权人之损失,如
(1)自申请日起4年内未获证之专利
(2)自提出实审后3年内未获证之专利

由申请人造成专利期间的延迟(例如:由申请人提出延期),将不包括在专利期限调整期,上述专利期限调整并不会由专利局自动授予,申请人需于发证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局提出Petition调整专利期限。因此,申请人应自行检查该专利期限是否有延迟之情形,避免错过了可提交Petition的期限。

2. 废止专利权撤销制度

旧法规定若一发明专利被强制授权(non-exclusive license)后,超过2年未在韩国实施该专利,经利害关系人之请求,可撤销该专利权,经此次修法后,决定废止此规定,因为此条规定不公平地限制了专利权人的权利,且实际上韩国专利局先前也没有因专利发明未实施而撤销专利权之案例。

注: non-exclusive license为当一个专利发明在无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连续超过三年没有在韩国实施,而经专利局强制授权的许可

3. 新颖性优惠期(Novelty Grace Period)延长至12个月

韩国专利法第29条第一项规定,若符合下列情况,则该发明缺乏新颖性:
(1)在韩国或外国提出申请之前,该发明是为公众所知或应用
(2)在韩国或外国提出申请之前,该发明已记载于韩国或外国的出版物中,或已透过电信平台公开

而专利法第30条规定若为上述情况公开后6个月内,不造成新颖性之丧失,该修正案将宽限期延长至12个月,将提供申请人较充裕时间,以充分评估市场价值,专利性或其它重要因素,来决定是否提交专利申请。


参考数据:
韩国专利局网站发布新闻稿 “Changes to the Patent and Trademark System from the ROK-US FTA”
http://www.kipo.go.kr/upload/en/download/PatentAct.pdf
http://www.ip.kimchang.com/UserFiles/files/KandC_IP_Winter_2011.12.en.pdf
http://hanyanglaw.com/eng/news/newsletter_preview.asp?curPage=1&ca=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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