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局对专利权调整期限之规定
专利程序助理 吴芳谊
2012-11-19
美国专利局会依照官方延误申请程序的时间,适当调整专利期限调整(Patent Term Adjustment,简称PTA),如下列所示:
A delay:专利局未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发下通知函
例如: 提出申请后14个月内未发出第一次核驳通知,在答辩后的四个月内未发出核驳通知或核准通知,在领证费缴交四个月后未发证
B delay:申请日起三年内未获核准
C delay:申请案发生干涉程序、诉愿程序或涉及保密命令(secrecy order)
以上因官方延迟可增加计算专利权天数,而因申请人本身造成的延迟(例如答辩延期),则与上述增加之天数作抵销,总合后为PTA之天数
在2012年8月16日,美国政府联邦公告美国专利局公布专利期限调整(PTA)的最终规定计算方式,将适用于专利申请案在2012年9月17日或之后提交的上诉通知书(Notice of Appeal)和专利申请案在2012年9月17号或之后发下的核准通知。
在上诉程序涉及计算PTA修订如下:
若B delay发生提RCE、干涉程序、保密命令、由专利复审委员会(Board of Patent Appeals and Interferences)进行的上诉审查,旧法不会给予PTA延迟天数,若申请人上诉成功,而因B delay而排除的天数,可于C delay中增加,若申请人上诉失败,并不会增加PTA天数。
然而,当申请人提出诉愿是为了延长申请案审查时程,使审委考虑最终答辩,或是提出诉愿理由书后,审委重启审查程序,此种诉愿程序情况下,不会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发下任何决定,而此期间也不会纳入C Delay计算,因此申请人可能无法在诉愿提出后获得PTA的补偿天数。
而新的法规重新定义了诉愿程序后的PTA计算方式,亦即上诉期间造成专利权延迟,当管辖权转移至专利复审委员会后,直至发下决定这段期间,仍可将其纳入C delay之计算,填补了之前B delay与C delay之间的缺口。
参考数据:
http://www.gpo.gov/fdsys/pkg/FR-2012-08-16/pdf/2012-20238.pdf
http://www.uspto.gov/patents/process/search/public_pair/guidance/pta_calc_explanation.jsp